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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需认同更需渐次推进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王琳 2014-10-28 09: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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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其他拟取消的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中国公共舆论场上热议的话题之一。举乏废除贪官死刑或立即废除所有死刑,都曾引发舆论混战甚至导致社会撕裂。有媒体曾将这一现象归结为“专家向右,民意向左”。

  但近年来中国在废除死刑的立法实践中,却展示出另一番景象。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13个侵财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与“醉驾入刑”等掀起了“全民辩辩辩”的重大争议性修法不同,这13个死刑个罪的废除显得异常平静、波澜不惊。

  原因也许就在于:一则这些个罪虽然还保留有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已很少适用甚至多年未适用,有的个罪接近于实质废除状态;二来这些个罪都非民愤所指,废除死刑的民间认同度很强。对于这些个罪的死刑废除而言,主要的阻碍在于治安部门害怕因没了死刑,刑罚威慑力不足,将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的事实证明,中国社会治安形势并没有变得更糟糕,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个罪,反而在发案率上稳中有降。

  这佐证了中国式渐次废除死刑之路富有成效。废除死刑,并不仅仅是人道主义之辩,更是民意认同、社会认同的过程。如果我们的目光放得更长远一些,我们甚至可以将死刑存废问题看作是一个伪问题。因为死刑最终必将废除,在这一点上,专家与草根之间并无太多争议。常常引发巨大争议的其实在于,能不能立即废除所有死刑?这样的争议又常常借助于一些影响性诉讼爆发出来。如李昌奎案、药家鑫案、招远血案等等。

  很难想象罔顾民意认同坚持要废除所有死刑将来带来怎样的社会动荡。在历史上,前苏联曾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重启。邻邦日本、韩国也曾暂停死刑适用,后又都选择了恢复死刑。当精英们一再重述贝卡利亚的废除死刑学说时,可曾想过欧洲废除死刑的宗教因素及其社会认同?又或是可曾想过自己的宗教认同与普通民众的区别?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废除死刑需要社会认同,更需要在成功经验上的渐次推进。有了刑法修正案(八)的成功在前,刑法修正案(九)选择民愤不大、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的9个罪名作为新一轮废除死刑的努力方向,顺理成章,值得肯定。

  当然,个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死刑适用情况,有司法统计数据可兹佐证。而个罪的民愤程度如何,还有待民意本身作出回答。在此次提交审议废除死刑的9个罪名中,集资诈骗罪波及面最广,也最受关注。

  同属侵财型犯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已于2011年借助《刑法修正案(八)》先行废除了死刑。当年集资诈骗罪未能列入废除死刑的名单,可能的原因或就在于,这一个罪通常涉及人员众多,且往往伴随群体性事件发生。将集资诈骗罪排斥在废除死刑的名单之外,符合当时以“维稳”为第一要务的指导思想。而今借“依法治国2.0版”的秋风(微博),相信民意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会达成多数共识。笔者也乐于看到中国式渐次废除之路借助刑法修正案(九)再向前迈出一大步。(王琳)

关键词:废除,死刑,立法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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