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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收取“性贿赂”的官员占了便宜还卖乖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杨文浩 2014-08-28 09: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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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6日,长沙天心区法院,女子付巧站在了被告席上。检方起诉的理由是,她利用不雅照片敲诈一名副处级官员。检方指控,付巧欲利用章飞的身份,为她介绍承揽消防工程。二人在长沙一宾馆开房,发生了关系,在此过程中,付趁章不备,用手机拍下章飞裸照。二人一共发生过二次性关系,此后二人交往中,付巧曾向章飞借钱、借车、承揽工程等等,但是均未遂,进而产生不满。付巧便与其朋友利用手机内的裸照向章飞索要精神损失费40万元,遭章飞报警。

  有人质疑怎么付出性的一方就被指控为犯罪,但官员却毫发无损。然而,从案情来看,检方的指控确有道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这个案件中,尽管付巧与官员发生了性关系,但也不能以在发生性关系时拍摄的裸照向官员索要钱财,否则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须接受刑事处罚。

  不过,从另一角度来看,付巧似乎“吃亏”了,而副处级官员章飞占了便宜。一个90后的女子惹上牢狱之灾,口惠而不实的官员仅仅是因为生活作风问题受到单位所谓的“相应处理”而已。如此,将来官员都可以利用身份来四处骗性和骗吃骗喝,如果对方索要钱财,就果断报警便万事大吉。

  其实,还原事情的原本面目,这本质上是一起性贿赂事件。付巧是行贿的一方,她所行贿的东西是性,行贿的对象是副处级官员,行贿的目的就是想让官员为其承揽工程。而章飞是受贿的一方,他所获得的东西是性,他明知对方有求于他,并承诺或者默认答应为其谋利。如果按照现在对受贿罪认定的标准来看,只要官员承诺帮助他人办事收取了钱财,即便事情没有办成也算是受贿既遂,那么,副处级官员章飞实际上是受贿(性贿赂)既遂。实际上,他这种受贿是典型的“收钱不办事”的行为,只不过收取的东西是性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付巧的行为有点像是要求章飞退赃,因为他收了性不办事,但性又是无法退的,所以,就将其折换成钱,要求章飞退还。

  如果刑法上有“性贿赂罪”,那么官员似乎就占不上“便宜”,网友也用不着愤愤不平了。因为,官员不管有无帮助女子办成事情,只要他默许或者承诺了为其办事,又同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性贿赂罪”,那么,如今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就不仅仅是付巧,还有章飞。今后,官员也别想占如付巧这样的女子的便宜了,因为即便没有违纪帮人办事,照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过,付巧在法庭被指控的罪名也可能多加上一条——行贿罪。

  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容不得任何亵渎,不管是违背公共权力行事,还是仅仅打着公共权力的招牌谋利,都会损害公共权力的公信力。从这个角度上讲,要严密法网,“性贿赂”似乎有入罪的必要。但是,即便是不入罪,在有关行政法规和纪律规定上,也应当对收受性的官员给予严厉的处罚,让其得不偿失。(杨文浩)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精神损失费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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