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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用远光灯”该罚但也不能乱罚

来源: 西安日报 作者: 张玉胜 2014-08-07 08: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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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上开车,很多司机朋友最讨厌的行为就是遇到乱用远光灯的情况。而最近,在深圳交警的官方微博上,针对乱用远光灯的情况,交警表示要罚当事人“看大灯5分钟”,不禁让人感叹此举实在是“亮瞎眼”。(8月5日《南方都市报》)

  人们对司机乱用远光灯行为积怨已久,有媒体开展的市民“最厌恶的交通陋习”评选活动中,“滥用远光灯”成为紧随“酒驾”之后的“陋习第二”,足以表明其“讨人嫌”的程度,也从侧面折射出这种行车陋习的普遍与冥顽。许多网友力挺“看大灯5分钟”处罚的态度,当属人们对这种厌恶行为的自然表达。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远光灯的使用范围,并列举出包括“照明条件良好”“会车”“车辆在隧道、高架桥等地方行驶”以及“停车或车辆停止前进”等不应使用远光灯的四种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滥用远光灯”的情况司空见惯,而由此酿成的交通悲剧更是不乏其例。究其原因,有人归纳出“健忘型”“无知型”“自私型”“炫耀型”“报复型”等5种情况。而让违规使用远光灯者“看大灯5分钟”,的确不无模拟直视远光灯造成视觉盲区的“现场体验”和“加深记忆”的教育功效。

  不过,由于远光灯具有光线平行射出,光束集中且亮度较大,直视可能会伤及人的眼睛或造成瞬间致盲的特点与危害,这种以“亮瞎眼”促人改过的处罚“创意”的确有失妥当。一是有损健康,“看大灯5分钟”的“杀伤力”显而易见。二是有违文明,罚乱开大灯者看大灯,难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以暴制暴嫌疑。三是有悖法治,治理违规、矫正陋习,当以法治为前提、以法律为准绳。既然《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此已有“罚款”与“记分”的处罚标准,交警部门就当依法办事,于法无据且有害健康的“创新”难免遭疑。

  退一步讲,即使“看大灯5分钟”着实有从“刺眼”到“刺心”的触动功效,其实施也应以保障司机健康、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不能以强制手段实施。其实,“强光刺眼”不过是人所共知的社会常识,对于“看大灯”的不舒服,只要点到讲明,无需“体验”便知,司机确需“体验”,大可自行操作。

  追根溯源,“乱用远光灯”的真正症结在于“不知法”和“不守法”。不少司机并不是不知道不正确使用远光灯会被处罚,而对于漠视他人感受、罔顾法律尊严的“英雄”车主,即使“看大灯”也未必“真上心”。真正让司机敬畏的不是“强光刺眼”,而是法治尊严。对“乱用远光灯”,该处罚但不能乱处罚,把“看大灯5分钟”作为教育与处罚的辅助性手段,还需三思。(张玉胜)

关键词:远光灯,违规,处罚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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