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涉刑考生参考,法律并未低头
安徽省明光市某校高三学生小刚差点就错失了今年的高考。他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立案调查。6月6日,明光市检察院综合考虑该案事实、情节、嫌疑人态度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在受理当天就作出了不捕决定,从而让小刚有机会赶上了今年的高考。 历年高考都对涉刑考生做出了一些限制,今年也是如此。教育部发布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往年一样,规定“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 这也意味着如果小刚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将失去报考资格。而相关规定也有两项反向意味。一方面,即使考生涉嫌犯罪,如果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参加高考。另一方面,如果考生只是在缓刑考验期,也可以参加高考。因为缓刑的执行并非服刑,而是是否服刑的考验期,在缓刑期间没有法律规定撤销事由的,原刑罚就不再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本是不得已而为之举。尤其是对于逮捕而言,必须在嫌疑人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程序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才能谨慎使用。因此,综合案情,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这并不是法律在向高考让行、低头。 然而,本案是否构成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如取保候审等,司法机关是否有进一步措施?还须综合具体案情慎重考虑。不得不说,事情发展至此,为我们留下了一个疑问。如果司法机关对小刚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事态该如何发展?这次考试成绩是否会被取消?这确实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我们需要回到对涉刑考生进行限制的初衷进行考量。初衷无非有两个可能。一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所以招生规定或许认为反正即使考生将来被录取了,也可能被开除。这个初衷并不成立,因为即便是在校生犯罪,也并非必然被开除,犯罪后被保留学籍的并不罕见,尤其在缓刑案件中。 二是担忧让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考生参考可能和司法行为相冲突。事实上,如果学生因逮捕或服刑被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确实无法参考。可是,如果学生只是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完全可以经执行机关同意后,为其打开高考之门。如果考生考完后,即使被逮捕、被判刑,也不应取消成绩。 至于其最终能不能考上,会不会被判刑,判刑后,高校是否愿意录取并为其保留学籍,这些都是后话。至少在法院并未判其有罪之前,让其拥有取得成绩的权利,为其留下被录取的可能。毕竟,高考只是选人程序,就更须注重程序正义。 在本案中,出现如此两难的前述假设,笔者以为或许是招生相关规定设定并不精密。相关规定沿用多年,之前考生犯罪实为罕见,略显粗糙的规定也许能符合当时的实践需要。而在社会现象日益多元化、犯罪逐显年轻化的当下,规定还须考虑一切可能,秉持最大限度地满足受教育权的理念,对规定作出调整,只限制“正在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参考。调整只是两词之差,善意却将是满满的。(舒锐) |
关键词:涉刑考生,高考,报考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