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设政府救助基金开了个好头
6月1日起,浙江省温州市政府正式实施为遇车祸的受害人先垫付“救命钱”。当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时,“救助基金”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6月2日新华网) 每年我国因为车祸死亡的人数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而没能得到及时的抢救也是原因之一。有的伤患虽然及时送到医院,但却因为没有及时支付费用而耽搁抢救最后丧命。温州政府设立的救助基金的确为全国开了一个好头,这是一种可喜的进步。 以往,我们见到过很多患者因为无法支付医疗费用而耽搁治疗的案例。一旦发生这种事情,人们一般都会先责备医院没有人性,然后再说政府不作为。如今温州政府设立救助基金,虽然对象是遭遇车祸需要救治的人,但这也表现出政府开始“作为”。只要政府有这种想法,并且开始行动,那么就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在称赞的同时,也要看到这种方案的可执行性。 既然是关乎救命的问题,那么申请救助的流程就应该是简单、有效、可操作的,并且这种可操作性必须能够得到保障。交警部门在审核救助申请的时候应该尽量做到时间短、救助快,而至于后期是否能够追偿救助款不应成为审核的条件。既然设立救助基金是一种进步,那么就应该进步到底,以实施救助为目标,不掺杂其他的因素。 虽然政府设立了救助基金,但是不代表当事人和医院在面对事故的时候就能回避责任。如果车祸责任人能够支付医疗费用,那就应该立即支付费用以治疗伤患,不应单纯指望政府救助基金。而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机构,责任就是救人,不应因为患者暂时不能付款就拒绝治疗。虽说经济利益是很重要,但都比不上人命重要,如果医院拒绝救人,那么他们还能算是“白衣天使”吗?政府设立救助基金是给了车祸责任人和医院一个台阶下,而车祸责任人和医院也应该要能够明白自己的责任。 早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就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十多年之后,贯彻执行了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个城市才出现。不得不说,温州的确“敢为天下先”,但这并不是一个创举,反而还表现了政府对于法律条令贯彻执行的行动滞后。要是有一个城市能够在十年前就贯彻执行这条规定,那么之后的十年定会有多地效仿,那么这能挽救多少人的生命,相信数字是庞大的。 如今温州政府设立了政府救助基金,虽然迟到了十年,但总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了。希望今后能够有更多的城市学习温州,而政府救助基金的对象也可以不只限于车祸伤患,这样以后“没钱治病自断双足”之类的事件也会少了。政府“借钱”给人民,这样不仅能够增加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还可以拯救多少遭受病痛之苦的人,这样的双赢之举,政府何乐而不为呢?(张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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