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推而广之
2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依靠群众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民主监督提供重要遵循。《意见》要求,要加强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对象为:行使村集体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参与村集体经济活动决策、负责村集体经济活动项目的村干部等。(据《郑州日报》2月9日报道) 从严格意义上说村干部不是官,但其权力往往很大。个别地方的村干部甚至被称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拥有很大的“能量”。从诸多案例来看,他们一旦腐败起来也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比如号称“坐拥20亿”的深圳村干部周伟思,霸占20套村民安置房的温州乐清某村委会主任黄龙川,受贿、侵占和挪用集体资产达2800万元的上海市闵行区陇兴村村支书吴顺弟……2013年,据广州市政法机关统计,由郊区发展而来的广州市白云区,近4年来已有101名村干部因贪污腐败“落马”,其中多数涉及征地拆迁、为“违建”充当“保护伞”。 村干部腐败问题屡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现行的制度设计中,没有完全将村干部当成“干部”来管理,导致监督不力、权力滥用。特别是多年以来,许多地方对村干部的经济审计基本属于空白状态,使得村财村账往往成为糊涂账。从实际来看,尽管中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门于2012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普遍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但执行情况却难言乐观——在很多地方,只要村干部不“犯事”,一般都不会对其进行审计,更没有什么离任审计,这自然也给村干部腐败提供了方便。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加强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自然就具有了重要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回应群众关切,给大家一个明白,并以此融洽干群关系,增强相互信任;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减少更多的损失和利益侵害,有效防止“小官大贪”等不良现象的产生。 因此,笔者以为,不但应将加强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做法推而广之,而且有必要以此为基础和突破口,通过切实加强各种制度建设,发挥好外部监督、制约和自治组织自我监督、管理的作用等方式,尽快建立起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高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这样,才能将村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农村基层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进步提供有力保证。(唐伟) |
关键词:村干部,腐败,离任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