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到治理的思想革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们党首次提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不仅如此,“治理”在全会公报中出现的频次颇多,成为与改革、市场、政府等并驾的关键词,充分反映了从“管理”国家到“治理”国家思维上的巨大跨越,这是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创新。可以预见,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治理思维、治理理念的引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自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革进入公司治理改革新阶段以来,从营利性组织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治理到非营利组织的大学治理、慈善机构治理、政府治理,再到当前的国家治理,治理改革逐渐渗透到改革的各个层面。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建等领域的全方位制度安排。 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体现了一种新的治理思维。 其一,治理的民主性。全会强调“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让包括人民群众、人大、政协在内的多元利益相关者更深地参与国家治理,实现民主协商,使其享有利益表达与实现的渠道,进而推动国家在治理层面成为一个事实上的利益相关者合作体。 其二,治理的顶层设计。全会提出“加强顶层设计”,把重心放在实现党和国家事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界定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突出了治理的顶层设计思维,体现了党和政府彻底转变“上层抓管理,基层想治理”这种倒置现象的决心。 第三,治理的“疏”“统”并举。全会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提上日程,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体现了治理的疏导思维。一方面强调中央与地方政府激励约束关系的疏通引导,另一方面侧重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软权力和硬权力并用,以软权力为主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 第四,治理的过程思维。全会特别提出建立相应问责机制,强调“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治理是围绕“规则、合规和问责”核心要素而不断演进的建设过程,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改革深化过程中,除了要建立起制度或规则、程序,还需要提升执行力,加强问责,才能避免国家治理空洞化,流于形式。 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治理思维”在国家、政府和社会层面的全方位贯彻,必将推动改革航船破浪前行。(李维安,作者为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 |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