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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播监控视频,该不该

http://www.hebei.com.cn 2013-08-07 08:0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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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然而,随着次日网上爆出上海高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该《条例》引发热议,有网友对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等规定提出质疑。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在网上传播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大河报》8月5日)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遭到非议,很有点“躺着中枪”的味道——如果没有“集体招嫖”事件,如果《条例》不是凑巧在这件丑事被曝光的前一天出台,想必它就不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犹记得几年前,一对年轻情侣在地铁闸机口激情拥吻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夹杂着监控室工作人员的戏谑性评论。这件事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舆论普遍发出了“谁来‘监控’监控者”、“摄像头时代如何保护公民隐私”的疑问,并呼吁加强对监控视频及工作人员的管理。从这个角度看,《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正是适应“摄像头时代”而出台,“禁止在网上传播监控视频”等规定,正是对舆论呼声的积极回应。

  当然,应该承认,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公民监督之间有着某种内在的矛盾,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势必会限制网络反腐、公众监督的空间和自由。保护公民隐私很重要,加强公众监督也很重要,当两者存在某种矛盾时,如何取舍?

  我的看法是,一方面,网络反腐不应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或者说,不能为了曝光几个官员的不法行为,就不惜将所有公民的个人隐私暴晒于阳光之下,应该“两弊相权取其轻”或“两利相权取其重”。譬如说,反恐很重要,但美国很多民众坚决反对政府为了反恐而对公民通信进行窃听,个中道理就在这里。上海多名法官“集体招嫖”被曝光,让很多人津津乐道于传播监控视频之利,殊不知,如果人人可以任意买卖、传播监控视频,将不知有多少普通民众的隐私权会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可能发生在每个人头上,包括那些津津乐道者。

  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为了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的需要,可以考虑将官员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排除在隐私权之外。也就是说,当监控视频拍摄到官员的不轨行为时,如果不轨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则不应禁止其公开传播。实际上,官员理应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即官员应比普通民众享有较少的隐私权,这是保证公权力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是“两利相权取其重”。(晏扬)

关键词:禁止,传播,监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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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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