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无遮拦是过错还是罪过?
女歌手吴虹飞被刑拘之事,成为近日网络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她确实涉嫌犯罪,有人认为她不过是说了句气话。在我看来,吴虹飞在微博上宣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之类言论,其行为已经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是恰当的。但这样的过错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却值得商榷。 吴虹飞在微博上一向口无遮拦,玩世不恭,经常无厘头。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照此条,对吴虹飞处以治安处罚是比较恰当的。 但是,警方却认为她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这一罪名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请注意,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也是应当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罚的区别。因为,刑罚是具有谦抑性的,是其他的法律手段无法震慑和惩罚的最后手段,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才能施以刑罚。 从吴虹飞的那条微博言论看,虽有一定危害,但确实算不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上,那条微博转发量很小,她还发过另一条微博,“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为自己不当言论作补救。如果不是警方对她的刑拘,造成影响的扩散,她的这条微博根本就没有多大的知晓度,进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有关吴虹飞争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让我们认清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另一方面也让我们分清一般违法和犯罪的界限,从而更好地规范每个人的言论,又确保公权力到位不越位。希望司法机关能公正处理此案。(杨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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