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惊魂”里有人危害了公共安全
18个人挤入电梯,工作人员喊了半天,没人肯下来。结果,电梯直接从1楼下坠到负一楼,18人全部被困。电梯内空间狭小,十分闷热,一名年轻女子出现昏迷症状。(7月15日《襄阳晚报》) 首先应该明确,导致事故发生的不是电梯里全部的18个人,而是核载13人以外的那5位。正是他们的“执着”,才使得所有人都跟着经历了一场“电梯惊魂”。 在林语堂的《面子》一文里曾说过两个有趣的例子:一个是两个士兵执意要船长允许他们进入一间严禁入内、装有整箱硫磺的房间,并且不顾劝告在里面抽烟,而且乱扔烟蒂,结果轮船被炸。另一个是一位将军非得带着超重的行李登上飞机,上去后还命令飞行员驾机绕场一周,结果飞机起飞后东倒西歪,撞在一棵树上。 士兵和将军是为了保全自己的面子,拼命挤电梯的人是为了所谓的抢时间,似乎都有各自的理由。不过,那些和他们同乘一条船、同坐一架飞机、同上一部电梯的人岂不冤枉?你个人不怕死无所谓,但让别人也跟着你玩命,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挤电梯看似小事,实际上是危害了别人的安全,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这一定义。对于那些挤电梯的人,不仅物业工作人员可以劝阻,电梯里的其他乘客也可以义正词严地要求其下去,一旦出现问题,也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电梯惊魂”里,先进去的那13位乘客完全有理由向其他5人讨一个说法。比如那位昏迷的女士,如果属于前13位乘客的话,完全可以将后进入电梯的那5人告上法庭,让他们赔偿。 类似的“电梯惊魂”并不是第一次发生,电梯人满为患还往里挤的一幕几乎天天都在上演。我们将这一恶劣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让低素质者付出高代价,其实未尝不可。如果挤一次电梯就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对提高市民的素质,也未尝不是一种促进。(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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