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救人中自保者”不妨宽容一些
《成都商报》9日报道,7日,四川达州市郊莲花湖景区,吴波、陈敏等4人到此玩耍。不料,陈敏和另一女伴不慎坠湖,远处游泳的吴波曾潜水救援。他当时在水中抓住了其中一女子的手,因太重无法将其救起,为求自保于是放手。事后有人谴责吴波“为何要放手,没有尽到救朋友的责任”。经协商,吴波和另一男子各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 成功施救,自然是我们最愿意看到的美好结局,但在救人过程中,当体力不支时放手以自保,却不应受到谴责。一方面,吴波并不是引起险情的人,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也不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吴波的这种自保,不是事故发生时冷眼旁观,他已经尽心尽力了。见义不为是道德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则是能力问题,两者之间不能相提并论。 更重要的是,见义勇为固然可歌可颂,但也要倡导见义智为,施救者首先应保证自身安全才能去救援他人。早有专业援救者告诉我们,会游泳不等于会救人,即使是熟悉水性的人,如果不懂得救人技巧,或没有充沛的体力,下水救人也是相当冒险的。 如论者所言,“救人中自保”从道德上看,虽不是那么完美,却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经路程。(何勇海) |
关键词:救人,自保,见义勇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