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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2013-07-05 14: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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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新形势下,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态势,必须大力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推进。

  明确生态文明相关立法目的。一般来说,每部法律的制定都有现实目的,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有针对性。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生态文明离不开法治。生态保护的法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这些法律仍需完善,尤其需要与科学发展观以及生态文明理念相适应。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以作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排头兵”的环境保护法来说,其立法目的应扩展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以法律保障社会动员和参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就会举步维艰。生态环境关系每一个人,保护环境是全民性的事业。不少国家以立法推动环境教育,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就我国来说,应把生态文明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并出台相关法规,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从生态文明建设中深切体会和明确认识自己的利益所在,激发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

  健全生态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的体制机制。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事故高发期。应从前一时期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环境应急管理的专门法律,也未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制度体系。应尽快组织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环境应急管理条例,建立包括生态环境风险界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督、环境应急响应、环境应急救援、环境应急处置和损害评估、责任追究等内容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制机制。

  以环境损害的求偿修复为制度支撑。环境损害是指人为活动造成的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性能的重大退化。环境损害一旦出现,修复的成本将非常高昂。若肇事者不承担责任,最后环境损害的后果就不得不由全社会来承担。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国仅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求偿制度,在其他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环境损害求偿主体不明确、求偿范围和求偿程序缺失等问题。应尽快研究建立环境损害国家求偿制度,严格追究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减少环境损害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生态环境,人民群众

责任编辑:段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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