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看望老人”应在于可操作性
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6月30日《华商报》) 《常回家看看》是一首脍炙人口的歌曲,探望老人是子女的责任。而现在把看望老人提升到制度层面,老人有了制度和法律保障,但是制度体制的可实行性和具体可操作性到底有多大实在性?这不只是把“看望老人”纳入法律范畴就能做到的。 法律的规定中,并未提及违反了该法律有怎样的处罚,后果会怎样。先不说未“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没有具体的惩罚制度,就连“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也只是到严重伤害的程度才被纳入到刑法范畴之内。老人不只是年轻人的老人,更是社会的责任。老人也曾年轻过,他们的青春、事业除了奉献给了孩子,更是奉献给了社会和国家。现在他们老了,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具有可操作性吗?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法律规定纸上谈兵。未能执行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应该受到怎样的警告或警示,都应该纳入法律范畴。 如今,很多青年人放弃了农村的一亩薄田,背井离乡来到陌生的大城市找一份能够糊口和养活家里的工作。乡下的孩子要读书、老人没有劳动能力,所有的开支只是靠打工者微薄的工资来维持生计。在现实面前,青年人的孝心被埋藏在生活的艰辛之中。法律本应一视同仁,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惩罚是否违背了法治精神?是否太片面? 关爱老年人,除了子女的赡养和看望之外,社会、政府应该给予其关心和关爱。法律保障老人权利是好事儿,但是在经济、生活、精神上的照顾除了子女本人之外,政府也应该制定具体的福利制度,把法律保障落到实处。 文/王跃璇 |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老年人,赡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