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台被拆不能全怪开发商
广州市规划局13日召开会议,将金陵台被拆事件定性为“强拆”,并称“对诗书路民国建筑被强拆表示强烈的谴责,对该栋专家认为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民国建筑被拆毁感到痛心”。 具有一定历史积淀与文化记忆的建筑,是一座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毁掉了,就永远消失了。因此,开发商不顾房管部门“缓拆通知”、规划部门的苦苦规劝,也没有取得业主同意,漏夜强拆金陵台、妙高台这种“熊猫级的建筑”(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冯江语),背负骂名是必然的。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既没有法律意识,也缺乏社会责任,不是一个有道义的公司所为。 公允地说,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开发商,也不公平。正如光塔街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那两栋民国建筑具有一定历史价值,但截至目前还没听说被划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广州市“名城办”去年5月24就曾组织相关专家对这两座建筑进行现场讨论,规划局还给开发商发过“暂缓拆除通知”。但是,文物保护部门并未适时跟进,考虑将其纳入文物保护单位范畴,导致两幢建筑身份尴尬。 再往前追溯这幅地的前生今世,包括金陵台、妙高台所在地的这块地,早在2007年7月就被有关部门以捆绑方式拍卖。地皮拍卖在先,产权已到开发商手中,才想起和开发商谈地面建筑物的保护,肯定就困难重重——在商言商,开发商怎么有主动保护旧建筑的积极性呢?人死不能复生,建筑物亦然。金陵台、妙高台不能拆都拆了,“谴责”也罢,“心痛”也罢,于事无补。 建筑不在教训在。此次事件警示我们,保护文物是政府责任,面对有文物价值的古旧建筑,要有保护意识,不要随便卖,万一卖了之后才发现其文物价值,可以考虑动用公共财政赎回,而不仅是与开发商磨嘴皮、向其求情,等其拆毁之后才“谴责”就晚了。(连海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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