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埋单赔偿毒过“跨省倒毒”
来自浙江的百余吨“毒油”被倾倒在安徽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的一个小山村,案发后专案组前往“毒油”囤积地——浙江丽水市松阳县寻找“毒企”。5月31日至6月2日,记者在浙江采访时了解到,松阳县承认“毒油”出自该县,并愿意替“毒企”支付赔偿费用,但未透露“毒企”的名字。(6月3日《新安晚报》) “毒企”千里奔袭“倒毒”并非孤例,但当地政府出头替“毒企”善后却属罕见。异地“倒毒”充满主观恶意,恣意放任环境危害,理应受到重处。而当地政府愿意为之埋单,并拒绝透露“毒企”的身份,简直是赤裸裸的包庇,对“毒企”来说更是变相的鼓励。 当然,这样看似失去理性的疯狂举动,未必没有扭曲的思维逻辑。在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中,“有毒的GDP”向来是某些地方政府难以割舍与抉择的难题,最优的选择自然是把“毒”留给别人,把GDP留给自己,跟打扫垃圾一样,收拾了自己的庭院,家人舒心了,把垃圾倒在哪里,甚至倒在他人的面前,都不重要。这也是为何一些地方地下排污,或者江河直排屡禁不止的原因。 因而,不难理解有政府埋单赔偿不过是“唯GDP”价值的根深蒂固所导致公共伦理的深度中毒:别人的环境权益是其他地方政府的责任,别人的群众有意见与己无关,万一出了问题,大不了花钱摆平。与“跨省倒毒”相比,当地政府埋单替“毒企”擦屁股更毒。 百余吨“毒油”跨省倾倒,足以证明该企业并不具备污染处理能力,或者不堪污染处理的重负,那么,污染物都流向了哪里?异地或者就地排放,或许就是常态了。这些情况如果说地方政府不知情,显然是不靠谱的。拿政府公共伦理的代价,去获得GDP,终究是一杯毒酒,只会害人害己。 然而,与其一味批评政府无视公共伦理,倒不如反思这些地方何以会投身于旁门左道。自然,一是“唯GDP”的强大政绩评价惯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嗜“毒”成瘾的巨大冲动;二是法律堵不住故意污染环境的恶行,排污的惩处成本、机会成本,要远小于治污的投入成本。 建立法治政府,巩固政府的执政伦理,有法可治是前提。“跨省倒毒”政府埋单赔偿尽管属极端案例,但如果缺少法律屏障,出现的思维荼毒却是必然的。要防止对污染排放的纵容,一方面要修正政绩评价标准;另一方面要健全污染环境法律法规,降低入罪门槛,有序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提高恶意成本,形成多方利益制衡。 |
关键词:地方政府,当地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