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个水果刀,竟也被拘留?
近日,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被郑州警方行政拘留3日。媒体称,吴伟春所携带的小刀系在正规超市购买,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郑州警方相关负责人就此事表示,吴伟春所带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警方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2月21日中新社) 瞿方业(甘肃职员):作为普通大众,对管制刀具恐怕没有多少辨别力,一般人只知道匕首是管制刀具,还曾误以为菜刀也是管制刀具呢。虽然一些地方曾出现过菜刀实名制的消息,但菜刀的确不在管制刀具的名单上。这就是说,市民只要不带菜刀上飞机,在一般的公共场所带菜刀的确不会有什么事,但带这种刀身才63毫米的小水果刀却可能“摊上大事儿”,这样的结果的确令人感觉有些诡异。 张贵峰(湖北市民):在这里,显然不能不让人产生一连串疑惑和追问。其一,刀身不过63毫米、生活中十分常见的小水果刀,何以竟然也“属于管制刀具”,这样的管制标准范围是否太过严苛,有违基本的人情生活常理、进而妨碍基本的民生需要?其二,在并没有非法使用的情况下,即使仅仅“携带”管制刀具,也要受罚,且是“行政拘留”这样的严厉处罚,如此缺乏应有权力节制和边界的行政管制思路本身,是否同样过于苛刻,既不近人情常理,也有违“罪罚相当”、“必要适当”的基本行政原则和精神呢? 李记(河南媒体人):常识而言,如果在商品说明书上并未标明是“管制器具”、商品销售方在售出商品时并未明确告知、很多人在钥匙链上挂一把小刀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按照很多人朴素的理解,从正规超市购买的“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的小刀,只是一把可以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而已。也就是说,在类似的“管制器具”生产、流通、销售,以及相应公共教育的所有环节上,所有的管理机制起码从目前的表现上看,都是失灵的、没有积极作为的。对很多并不知情的公众而言,他们都在承担着这个管理机制失灵的风险。 龙敏飞(云南职员):客观而言,随身携带水果刀,的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与人生出摩擦,冲上去就是一水果刀的事情,并非没有。对这进行必要的预防,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试想,如果每个人都携带菜刀、水果刀上街,那的确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虽然这把水果刀有点小,但其性质,与“拿菜刀上街”无异,毕竟菜刀、水果刀放在家里没事,但随身携带,便是当事人的“不是”了。不过,这种“不是”,也不值得过于“上纲上线”。为何呢?只因每个人都害怕自己成为潜在的受害者,害怕有一天买了一把菜刀回家,然后就被“刑拘”了。从公众的调侃、嘲讽中,执法者理应看到这背后的民意焦虑,同时也应理解公众的这种焦虑,不能动辄就是“刑拘”伺候,这样的强硬做法,往往达不到惩戒的效果,相反还会引发众人不满的情绪。 范子军(江苏公务员):法律条文禁止的是“非法携带”,而“非法携带”与“携带”在法律上的含义无疑有天壤之别。吴先生从正规超市而非黑市购买水果刀,显然是一种合法取得、携带的行为。警方依法查禁控制刀具,维护社会治安和民众人身安全,当然无可厚非。但理应多着眼于从源头上遏制,比如实行售卖许可制度、加贴醒目的“管制”标签等等。更要严谨、规范执法,以免伤及无辜。细加揣摩不难发现,郑州警方的做法显然太过随意,突破了法律的边界,似有矫枉过正和权力滥用之嫌,如此反倒增加了不安全感。 |
关键词:水果刀,随身携带,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