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酒驾同车者,能否行得通
“连带”并非“连坐” 也有一些网友认为,深圳警方的提议并非“连坐”,处罚特定同车人不失为一种治理酒驾的有效手段。 在新华网网友杨涛看来,深圳警方的提议并不是“连坐”,而是旨在设立一种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对于违法行为负有一定劝阻义务的人,没有积极履行义务,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因而要承担一定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酒驾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甚大,当同车者有能力劝阻,并且这种劝阻能起到一定的效果时,从保障公共安全角度出发,将劝阻醉驾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有一定合理性。 齐鲁网网友叶祝颐认为,表面上看,警方追责酒驾司机同车者,是一种“连坐”管理思维。但实际上,警方通过追责同车的亲戚、同事、朋友,劝告司机饮酒不开车,也是一种善意的责任提醒——提醒人们从亲情友情与责任层面出发,对司机尽到劝阻责任,降低酒后驾车的概率,保障交通安全。如果酒后驾车问题因此得到改善,追责酒驾同车者不失为一块有效的法律制度“补丁”。 网易网友杨国栋则以法律依据支持深圳警方的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酒驾同车者明知司机违法酒驾却不制止,等于变相纵容,无疑已经违法,应受到相应处罚。由此来看,处罚酒驾同车者的立法建议,既符合相关法律,又有助于动员更多的人劝阻司机酒驾,相信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处罚酒驾同车者是一种管理智慧 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了“汽车社会”,为保障公共安全,给有关人员设定的义务就应当更多。对酒驾司机给予劝诫是同乘者的权利也是义务,因为如果酒后驾车一旦发生事故,其他乘坐人员也会被殃及。从这一点上看,同车人员与司机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处罚酒驾同车者这一规定,可以有力地倒逼人们履行自己的劝诫义务,是形成全民打击酒驾、全民维护交通安全氛围的重要举措。 打击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警方的神圣职责。但是警方不是万能的,交警不可能做到对每名酒后驾车者精确“打击”。减少酒后驾车,还需发挥民众特别是司机“身边人”的作用。正如齐鲁网网友叶祝颐所言,警方通过追责同车者,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酒后驾车预防,进而促使更多的人自觉履行提醒、劝阻责任,其实是一种管理智慧。如果警察勤于巡查,酒后驾车执法有刚性,包括亲属、上下级在内的所有同车者对司机都起到提醒、劝阻作用,那就标志着对酒驾行为形成了整治合力,酒后驾车必将随之逐步减少。 |
关键词:酒驾,同车者,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