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经不起“杨六斤闹剧”的透支
“杨六斤独自居住数年,吃野菜捞鱼维持生计”,5月23日以来,随着广西卫视一档公益节目播出,“类孤儿”杨六斤的故事打动无数国人,爱心人士捐款逾500万元。但《南方都市报》记者随后深入广西隆林县实地走访,发现其生活并非那般艰苦。两年来他一直同堂哥一家住,独居生活今年3月才开始,到节目播出不超过25天,每周5天都住校,周末才回堂哥家独居;偶尔吃野菜,但那也是当地居民的家常菜;也不是每年只有堂哥给的500元,而是享受各项政策补助、低保和公益基金支持,年超过4000元,基本生活有保障。日前广西卫视卫星频道总监李晓承认报道有误:比如说“杨六斤独居5年”,是因为记者在采访时,想帮助他,想让大家更多地同情他,故而造成失实。(6月28日《南方都市报》) 为什么要公布杨六斤的银行账号?李晓说“做节目时他们觉得这种直接到受助人手中的捐助方式,可能更让公众放心”,也就是对慈善机构不信任。但自然人又是不具募捐主体资格的,否则,就涉及个人集资行为了;于是,也就以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的公信力替募捐作保了。 但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广西卫视却编造起“善意的谎言”来。那么,除了对落实“两补一免”等政策的当地官方、学校及平常对杨六斤进行照顾的亲友造成伤害之外,一是,使捐助的爱心人士的利益受损——他们中相当多人是在“善意的谎言”的误导之下,认为杨六斤濒于急迫困境,才慷慨解囊、施以援手的,有的人也未必富裕;二是,此举虽以公益之名行之,却危及慈善事业的发展。“狼来了”喊多,要是“狼”真来了,谁还会相信?编制“善意的谎言”,消费和亵渎爱心,那下次要真有人濒于急迫困境,爱心人士还会轻易援手吗;还是“吃一堑长一智”,冷眼旁观?爱心,经不起这样的透支。 当然,虽不排除广西卫视有着赚取眼泪、拉高收视率,又或树立所谓“励志典型”甚至打造“政绩”这样的私利考量,毕竟不是受赠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以刑法上的诈骗视之。而杨六斤虽非节目中说的12岁,而是14岁,究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属无辜。但杨六斤基于广西卫视“善意的谎言”,获捐逾50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却分明是确凿成立的。《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有利益受损爱心人士认为上当受骗,较真维权,当然是可以提起私益民事诉讼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或“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民事行为无效。其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但是其实,由于捐助的爱心人士面广量大,属不特定对象,而且广西卫视编造“善意的谎言”募捐,危及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这样的骗捐行为,相应也理应更适合提起公益民事诉讼。但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又属刚起步,并不健全。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骗捐”是否在“等”字的包含之中,也尚待进一步明确。就司法实践而论,目前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还只限于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两类。 显然,如果编造“善意的谎言”,进行骗捐,透支公众爱心,损及爱心人士权益,危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却仅止于承认报道失实和呼吁不要再捐款就算完事,而受不到相应的责任追究的话,那么,骗捐行为就绝不可能得到遏制,绝不可能“下不为例”。为今之计,亡羊补牢,还在于国家尽快出台慈善法,对募捐行为进行规范,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以便对骗捐行为进行有效遏制。文/于立生 |
关键词:杨六斤,爱心,闹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