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的魂魄不能被金钱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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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瑞耕
有一种东西最能够考验一个人的职业道德、职业文明、职业层次和水平,那就是:面对金钱物质利益,你将作何取舍? 2014年6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社会通报了8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河南青年报》以文件形式向包括采编人员在内的报社全体员工强制摊派发行任务。该报社还与部分单位达成所谓“宣传协议”,由上述单位付费在该报刊登新闻报道。《西南商报》记者张豪利用职务便利,洽谈旅游宣传事宜,并以某广告公司代表的名义签订合同,向重庆某镇政府摊派了4万元广告费。《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法治网广东频道刘维安等人收受某企业钱物共计31.5万元。同时被通报的还有《茂名晚报》记者周翔收受“封口费”、《山西市场导报》记者于健康敲诈勒索、《忻州日报》记者郭利军伙同假记者勒索钱款、陕西《健康导报》记者杨林生要挟他人索金以及《河南工人日报》记者魏豪帮人讨债等违法违规案件。 类似的消息已经不是第一次听到,但每次听到都令新闻界内外震惊、痛心和陷入深深的思考。 这些案例有一个共同的内容和特点,那就是:非法违规收受甚至勒索他人公私钱财,作为“回报”,蓄意违背人民、国家利益去做坏事。总之,被金钱勾去了魂魄。这无疑是非常丑陋和危险的事情。 在诸多社会行当中,有一种行当是特别具有正义感、崇高感的,这就是新闻行当。因为在这个行当工作的人们,首先要树立一种社会的良心意识。 与记者接近的是律师,通常来讲他们二者都是“自由职业者”。但是他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根本区别就在于: ——律师是为当事人的局部正义服务的:你付我“代理费”,我竭尽全力为你代理;换言之,我拿了你的钱,我就为你工作。 而记者、新闻从业人员是为社会的整体服务的,我们着眼于社会、公众利益,与金钱无关:你有道理,有意义,我就千方百计为你服务,一分钱不取;相反,你违反社会公理,侵害他人的利益,无论你给我多少钱,我也不可能“为你或者你的利益小团体服务效劳”。 ——律师中有“一部分”,作为志愿者,为困难公民作法律义务援助活动,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很可贵。 而记者、新闻从业人员,则“无一例外”,只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正义服务,他们不可以不这样来做,不然就不配自己的职业称号。 社会要进步和发展,不可以没有良心。而中外新闻传媒的历史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新闻界,都有一代又一代彪炳史册的先进人物,他们为正义和真理,为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前进奔走呼号,舍身求法,舍身取义,他们枵腹从公,忠于职守,不仅出优秀作品,而且出优秀人格。他们是中国新闻事业的希望。 著名新闻人邹韬奋有言:“一个人光溜溜地到这个世界来,最后光溜溜地离开这个世界而去,彻底想起来,名利都是身外之物,只有尽一个人的心力,使社会上的人更多得到他工作的裨益,才是人生最愉快的事情。” 这是彻底的无私的高尚的人生价值观、职业文明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新闻领域的重要体现,我认为就在于此。 问题在于:文明与不文明,进步与不进步,总是相反相成的。我们的任务是克服不文明、不进步,并且在这样的“克服”过程中,提升我们的文明程度,不断取得个人人格和整体事业的新进步。 |
关键词:记者,职业道德,物质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