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景区吃住限价,请先给商家减负
五一小长假期间,记者走访安徽、湖南、湖北等知名景区发现,景区住宿价格涨幅惊人。有专家提出,景区吃住行涨价应设置“天花板价格”及涨价上限,坚决制止漫天要价的现象,建立反暴利、反倾销的相关制度。(5月3日《北京晨报》) 无论是大小长假,还是平时的周末,游客客流都集中在总数偏少的5A、4A级景区,购物流客流则趋向省会城市或经济发达城市,造成短时期的客流爆棚,景区和旅游城市的住宿接待能力无法很好的满足需要。这实际上是各级各地政府特别是规划部门、旅游部门城市、景区定位,旅游开发不力,旅游产业概念甚至设计方案同质化程度高的结果。我们通常只注意到景区和旅游城市节假日期间客流爆棚,商家赚得盆满钵满,却很少意识到在非节假日的更长时段内,接待能力被闲置,商家在长假期间赚得的利润要分出很大一部分调剂到平时的维持经营。 也就是说,如果贸然启动限价甚至所谓的反暴利行政干预,必然严重损害景区和旅游城市商家的经营利益。 特别是对于那些既非央企又不是地方国企下属单位的民企、个体经营商家来说,总收益的下降将影响其再生产投入。我国各地的景区单位大多由国家旅游部门或地方管理,或出让给某一个大型企业特许经营,入驻景区及景区周边的餐饮、酒店企业都向政府和景区管理单位缴纳了高额的牌照费用,这些费用必然需要摊入餐饮或住宿服务价格。但因为政府旅游开发水平的低下,很多景区还实行高额门票制,这就使得非长假期间的生意非常惨淡,不可能用来分摊牌照成本。很显然,只有到长假期间,餐饮、住宿企业才有机会消化前期投入的牌照成本。 我们这里可以得出第一个结论。如果非要要求景区和旅游城市的餐饮、住宿单位限价,约定涨价范围,就应当先行降低这些企业所缴纳的牌照费用,让国家旅游部门和地方政府让利,而不能专拿“软柿子”捏。 下面来看第二个问题。五一、十一、元旦假期,景区和旅游城市的吃住涨价涨幅惊人,确实远超一般成本以及假期人工等额外增加成本。但这种大幅度的涨价,究竟是由短时期内变得紧张的供求关系所造成的市场正常结果,还是经营者有意牟取的暴利,是值得探讨的。 景区和旅游城市酒店住宿价格当然属于市场调节价。我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对经营者这方面的定价权也给予了限制,规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价格法》界定的暴利行为是指,“既严重背离价值,也不映供求关系”。 而原国家计委1995年出台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对暴利的解释中提出了“(是否)超出合理幅度”、“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利用虚假价格“进行价格欺诈”、“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等补充解释。 对应看来,酒店业在大小长假,以及部分城市迎来特殊的展会活动期间(如广州的广交会、成都的糖酒交易会)实行的涨价,除非具备《价格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比如某景区旅游协会、酒店协会召集同业会员商讨集体涨价,或者对外发布较低价格而实际执行高价,或者在接受消费者平价预订前提下单方面终止预订——否则就不宜界定为暴利。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里提到的“(是否)超出合理幅度”,究竟多大的涨价幅度才是“合理幅度”,其实很难求得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事实上,在同一个景区或旅游城市,地段、接驳交通、配套餐饮等条件的不同,也会影响酒店企业在大小长假期间的涨价幅度,如果经营者滥用定价权和经营自由,高得离谱的住宿价格超出消费者承受范围,房间同样就会无人问津,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晚上、凌晨,最终也不得不走向大幅降价来避免损失。郑渝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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