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快递”责任如何分担
11月29日,家住山东东营广饶县大王镇的居民刘兴亮在收到网购的一双鞋子几小时后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因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诊断显示,死因为有毒化学液体氟乙酸甲酯中毒。据了解,此事缘于氟乙酸甲酯作为快件投递中发生泄漏,污染了其他快件。目前,其妻焦女士已报案,广饶县警方逮捕了相关责任人。 上网买双鞋,就引来夺命之祸。这不仅让亲者痛,也让所有知道此事的人震惊、担忧。“夺命快递”看似天灾,实为人祸。此次泄漏的化学品为氟乙酸甲酯,由湖北某化工厂经当地圆通快递收寄点寄往山东省潍坊市某制药厂,邮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外包装破损,致使液体泄漏。 虽然该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但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名录是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而确定公布的,并且适时调整。这只是起到特殊强调作用,并不意味着不在名录的化学品就不是危险化学品。相反,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作出了泛指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而氟乙酸甲酯属于剧毒化工品,接触不慎有致命危险,也曾出现过致人死亡案例,这当然属于危险化学品。这些对于快递人员和普通民众而言也许还能算上陌生的专业知识,可对于发货的化工厂而言,这该是基本常识。而他们却将剧毒物品交给本没有相关运输资质的快递公司,也并没有为运输提供有效保障措施,甚至开始时还欺骗运输方为其他物品。 不得不说,化工厂是本次事故始作俑者,已经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即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递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在收件时并没有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邮件收寄的验视制度。即使相关物品是否有剧毒,工作人员难以判断,但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规定着易燃物、有机溶剂为禁运范围。而判断快递物品是不是易燃物或有机溶剂本该并没有那么困难。 更严重的是,快递公司在卸货、处理快件时曾陆续发生过多名员工中毒,并且化工厂已经改称寄件物品为氟乙酸甲酯,快递公司本该审慎对待,让事件终结于此。而快递公司仍然让快件再次走上夺命之路,酿成悲剧。相关行为也或将认定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相关人员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而就该事件民事责任而言,快递公司与化工厂须对死者家属、伤者、快递被污染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此基础上,双方也将按各自过错进行内部的责任分配。(舒锐) |
关键词:夺命快递,化学品,氟乙酸甲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