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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批评”应该是常态不是例外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19 11:1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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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公众舆论一直在呼吁“点名批评”,但效果差强人意。在各种批评性通报中,凡涉及官员和公权力部门,即便无关隐私和机密,“有的人”、“有些人”、“有的部门”、“有些部门”等所指不明的词汇比比皆是,搞得人只知其事,不知其人,通报应该起到的监督和警示效果大打折扣,甚至聊胜于无。

  日前,中央纪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包括黑龙江副省级干部付晓光、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司长孙国庆等在内的多名领导干部被直接“点名”。这是中央纪委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中,首次“点名”。

  这种一反“常态”的直接点名批评,至少使“犯错之人”和“所犯之事”之间建立联系,便于公众对照其言行,了解这个人过去是不是口是心非,德性有亏,有利于监督他今后是否胜任相应岗位上的工作;此外,不把犯错误的人用“有的人”这个措辞包裹起来,也便于把犯错误的人和他所服务的整个公权力机关适当分离,从而避免公众对整个部门的全体人员胡乱猜疑。从这点上来说,他的同事们应该对公开点名批评持欢迎态度的。从更宏大的视角看,过多的不点名批评,与整个政府部门形象矮化,不能不说没有一点因果关系。

  然而,“点名批评”为什么很难推开?根本原因就在于不能正确对待和行使公权力,对犯错误的人,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内外有别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的确,有的干部工作积极性很高,这样一来难免出错,如果点名批评,很可能使他垂头丧气。而通过不公开的处置,既可改正错误,又可保护干部。这曾经是一条很重要的干部政策。

  但这样的干部政策如今被严重歪曲。只要获得主要领导的偏爱,那些为了一己私利的明知故犯,就可以躲在这条政策之下,不为人知地,乃至象征性地受到一些党纪政纪处分,敏感期一过,照样获得升迁,直至错误越来越严重,一夕东窗事发,无可挽回。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该保护的或许得到了保护,不该保护的却往往保护起来了。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等管理公务人员的党纪国法,并无一处规定称,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不能向社会公布其姓名。法无禁止皆可行,公布犯错误人员的姓名,并没有任何党纪国法上的障碍,除非涉及隐私或国家机密。

  因此对公不公布犯错者的姓名,在政策和法律之间,存在着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取舍,存乎一线。如果比较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比较尊重犯错者的同事,真正爱惜政府形象,可能就倾向于公布;如果觉得所谓“保护干部”更重要,就倾向于不公布。居此之间,什么样的干部应该保护,就是一个不能含糊的问题。

  如上所述,那些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无心之失,理应得到保护。现在的关键是,怎样把他们从其他故意犯错者中甄别出来?甄别的权限是不是只在他的上级那里?

  在这点上,香港对公务员的“公开点名批评”制间接回答了问题。2006年12月《长江商报》刊登的一篇署名“马国川”的文章,对此制度有所介绍。他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到,当年在媒体上被点名从而被公众知悉的,有社会福利署署长、金融管理局副总裁、资讯科技及广播管理局局长、水务署长,而今年5月《人民日报》也报道称,香港审计署对廉政公署辖下社区关系处的审计发现,廉署人员分别以“一餐分两餐”及“晚餐开支归宣传费用”两招,绕过人均请客标准上限报销。

  从上述香港高官和政府部门的错误来看,对照其政纪规定,基本都是明知故犯,不存在“误伤友军”,而甄别其错误的权力,不仅在上级那里,也在公众和媒体那里。而相对于上级,公众的评价更为全面立体,谁对谁错,很多时候看得比上级还清楚。

  对一个犯了错误的干部,向群众隐瞒其姓名,很难说得上相信群众、在走群众路线,更不用说接受群众评议了。公开应该是常态,不公开应该是例外。(任大刚)

关键词:中央纪委,点名批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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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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