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渤海潮>>社会民生

规范行政执法,追求协调治理

http://www.hebei.com.cn 2013-11-28 09:07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内容。(11月27日《南方都市报》)

  众所周知,临时工仅有协助的权力,而无独立的执法处罚权——此一局面为既有规则体系所确认,本无须用新增的“规定”加以重申。然而,《决定》辅导读本所披露的最新表述,显然不止是“复述已有规章”那么简单。它所呈现的,乃是一种更为彻底的切割:不再是如过往一般,宣称“将临时工局限于巡查、发现和劝阻等非执法行为内”,而是索性全面调离,从而根本上避免临时工染指执法的风险。

  将合同工临时工排除于执法岗位之外,既是基于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的考量,也体现了对法律至上原则的尊重。常识是,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在获得法律授权之后,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开展。惟其如此,才可最大限度压缩行政机构的履职随意性,并使之成为建构社会良序的可靠一环。

  提高执法岗位的准入门槛,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乃至决定“将合同工临时工调离”,这一系列举动表明,行政机构不断自我修正,以求在既有规则架构内,谋求自身行为的合法化……无论其最初动机是出于自觉自律,亦或纯粹是为压力所迫,但最终效果确乎是一定的。也即,社会治理系统内部,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协调——纸面的法律,与现实层面的执法实践,不再处于一种堂而皇之的矛盾状态中。日常的社会管理,到底是以预设的、普适的法律条款为准,还是任由行政机构依现实需要、实际判断便宜行事?这,终究是一件关系甚大的事情。从针对临时工合同工的一揽子纠偏措施表明,职能部门正在改变一贯信奉的功用主义立场,直至逐步回归到“法律至上”的正态秩序之内。(蒋璟璟)

关键词:清理,临时工,合同工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华西都市报
责任编辑:芦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