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使用不当须全退”应成为慈善常识
今年四川雅安地震发生后,港府透过赈灾基金拨款1亿元给四川省政府赈灾,昨日有议员要求交代拨款的使用和监察情况。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表示,港府不时透过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了解捐款使用情况。如证实有任何不当使用拨款的情况,相关款项均须全数退还赈灾基金。 捐款、善款被挪用,并非是稀罕事。从这个角度来讲,香港政府看起来有些“小题大做”——钱都捐了过来,还管那么细做什么?而事实上,香港政府官员所讲的“如证实有任何不当使用拨款的情况,相关款项均须全数退还赈灾基金”却应该成为一种慈善常态。长期以来,我们对于捐款使用不当的现象早已见怪不怪,甚至认为,只要用于灾区建设,都是可以理解的。 必须要说明的是,捐款是其他地区的广大公众对于灾区民众的一种朴素关爱。这也就决定了捐款必须要被保证专款专用的特性。如果它不能被保证专款专用,爱心必然被消耗。不仅灾民不能得到有效救助,整个社会的慈善公信力也将会大打折扣。 对善款捐款不能专款专用的现象,一些国内慈善家甚至都无法忍受。2011年,我国著名慈善家、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与中国扶贫基金会签署了号称“史上最苛刻捐款”合同。其内容包括:基金会必须在半年内将两亿元捐款发放到西南五省区的近十万户困难群众手中;善款下发之后,将由评估机构随机抽检10%的受助家庭,如发现不合格率超过1%,中国扶贫基金会将对超过1%的部分予以30倍的赔偿。为此,曹德旺甚至还聘请、组建了专业的监督委员会,开创了中国捐赠者对公益捐款问责的先河。 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使用,而不是单纯为了收回善款。无论是香港政府官员,还是曹德旺,他们只不过完成了一个基本义务之举——监督到位。这些工作,本应由审计部门、检察部门和纪委来完成。然而,由于体制性问题的存在,捐款方被倒逼成了“监督者”。这多少有一些无奈。 捐款使用不当须全退,应当成为一种常识。地方红会、民政部门包括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并不是拿到了善款捐款就成为了善款捐款的主人,他们只有分配权,而没有使用权和占有权。 畸形的慈善体制造就了“捐款使用不当须全退”的无奈结果。而这不外乎两个原因所致:一是,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部慈善法或公益事业法,以至于慈善更像是权力之事,而不像是公众之事;二是,当下对于红会、民政等慈善机构或部门的监督,仍然非常孱弱,没有有效的监督,出现“雁过拔毛”的事,再正常不过。(王传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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