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来的“女儿问候”什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新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被媒体解读为“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鸠山曾经对李玉和说过一句话:“我的老虎凳不是吃素的。”这句话应当移植到法律上来。法律不是“吃素”的,法律如果无用,不能落到实处,与纸老虎没有什么两样。“常回家看看”新法执行,全社会都要看法官如何断案。 据媒体报道:7月1日新法实施当天上午,“常回家看看”入法第一案宣判。这是一起母亲状告女儿、女婿的赡养官司,在无锡公开开庭审理。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女儿、女婿承担一定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这些节日,女儿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老人予以看望。 此案原本是一起赡养官司。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母亲与女儿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报道说,在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儿、女婿双方针锋相对,争论不休。现在的电视台,最愿意制作、传播家庭纠纷类节目,也有大批忠实观众,我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相信读者大致也能够知道这类情形。 我关注的是储某的女儿将如何执行法院的判决。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所谓俗话,就是常识。法律本身就是“强扭的瓜”,带有某种强制性,至于甜不甜,不在法官的考量范围内。甜不甜,只有当事人才能知道,如鱼饮水,冷暖自知。我们假设女儿执行法院判决,按时看望老母。但是,这将可能会出现两种结局:一种是母女相见,老人十分欣慰;另一种是女儿不愿意,牛不喝水强按头,言谈话语刺激老人,甚至故意招惹老人生气。 制定“常回家看看”法律的人和法官,出发点都是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问题。他们肯定没有想过,不见面也许只是老人有点思念,有点孤独,精神有些寂寞;见面之后,如果生气,老人受到精神刺激,很有可能少活若干年。相比思念、孤独、寂寞而言,生气能够活活把人气死。老年人其实最怕的就是生气。亲人不能相见固然是一种痛苦,但也仅仅是“相思苦”。见一次面生一回气,那要比“相思苦”更加让老人精神受到打击。老人的儿子、女儿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争论不休,法官可以要求双方“停战”。当他们把“战场”搬回家里,当着老人的面吵闹,老人怎么办?亲情如果不在了,相见不如不见,分离未必就是坏事。“常回家看看”入法易,法官判案也不难,最难的是亲人相见何如不分外眼红,不让老人生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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