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六个月”是劳务派遣的底线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正式施行,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全国总工会继续着力推动相关细则尽快出台,建议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确定在5%左右,“三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不超过10%。(7月2日《工人日报》) 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遏制和规范劳务派遣乱象,维护国家劳动合同用工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使劳务派遣回归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所以,修法对劳务派遣的“三性”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笔者认为,上述劳务派遣“三性”原则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需要同时满足,“不超过六个月”则是共同的“底线”。而且,同一个岗位不可以连续使用劳务派遣工,只能“一次性”,不能用满了六个月再继六个月。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只要把住了“不超过六个月”这个底线,企业在劳务派遣上就滥用不起来。至于是否需要控制某个单位劳务派遣工的总量,不宜一刀切。只要符合“三性”条件,“不超过六个月”的底线,即使用80%的派遣工也不为错;反之,哪怕是用一个也属违法。譬如,有些“潮汐性”的短期用工单位,一次性用工二三个月,活儿结束人员全走。在这样的单位里,正式员工(管理人员)可能只有几个人,一旦来了业务,个把月内也许要使用几十、上百个派遣工。 据报道,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劳务派遣不可能一蹴而就,仍需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说法很不可取。“渐进的过程”就是意味着“拖”,拖而不办,拖而了之,已经成了恶习和“潜规则”。滥用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公有制单位原本应该做遵守法律、规范用工的模范,他们既然违规了,干吗还要迁就,给予“缓冲”。不就是对照“三性”的界定,对劳务派遣拨乱反正吗?这并不难办,把在长期、主营、非替代性岗位上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工就是了,否则,就终止用工。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打破既得利益格局的藩篱,需要对劳务派遣乱象有“零容忍”的态度和壮士断腕的决心。不然,我国劳务派遣乱象永难根治。(石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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