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被精神病”的前提是权利尊重
漫画/陶小莫 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这部走了27年艰辛立法路的法律,首次提出对精神疾患的收治住院必须以自愿为主要原则。多年来饱受各界质疑的“被精神病”现象有望得以终结。(5月1日《新闻晚报》) 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经评估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可自行决定出院……事实上,《精神卫生法》自去年10月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在媒体公开,便被认为是很大的进步。除了其在精神卫生领域本身的重要价值之外,更被寄予了终结“被精神病”事件发生的普遍厚望。此番实施再次引起热议,原因也在于此。 “检查自愿”、“住院自愿”以及“可自行决定出院”是对精神障碍及疑似患者的权利保护,符合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然而,在另一方面,又让人担心过于强调“自愿”,可能导致大量精神病患者因此而得不到及时救治,令他们的权益受到另一种意义上的损害。因为,精神障碍是一种特殊疾病,其区别于其他疾病的典型特征就是病人的自知力较低,缺乏对自身和周围世界的正确判断。一个精神病人,通常不会也不可能认识到自己有病。有鉴于此,在“自愿原则”之外,《精神卫生法》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也即“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危害自身危险的”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法律制定的过程,其实是各种意见和矛盾调和的过程,但置之于实际,现实的复杂又并不是两种“例外”所能概括。“自愿原则”是一柄双刃剑,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恐怕关键更在于切实还原对精神病人的权利尊重,把对权利的尊重视为整个医疗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要强调“自愿”,充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即便是“强制”治疗,也必须以保护患者权利作为最高准则。两者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实现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根本都是为了他们的利益。 当然,“被精神病”还有个重要的社会因素,那就是公权的乱用和滥用。在过去已经曝光的一些案件中,一些人只因为经常上访,抑或只是举报违法犯罪,便遭受迫害打击、被抛入精神病院,身心受到巨大摧残,这其中,公权的滥用远甚于精神疾病治疗的程序不当。而这,显然是《精神卫生法》所无力承受之重,而必须从规范权力监管的层面着手根治。权力运行规范了,精神病治疗才能回归医疗,而不成为打击报复的帮凶。(刘楚汉) |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实施,被精神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