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自救”不是拒绝感恩的理由
昨天傍晚5点,长江水域储奇门段,一艘黄蓝相间的充气艇被江水冲翻,3名划船漂流的年轻男子落水。万幸的是,趸船船员及水上消防及时营救,3人成功获救,没有酿成悲剧。然而,被救者自称是搞漂流的,还说“不救他们自己也能爬起来”。落水者获救后的满不在乎,让救人者有点不爽。(4月17日《重庆晨报》) 对于被救者来说,是否拥有自救能力和要不要感谢救人者,实际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绝不可混为一谈。救人者面对有人意外落水的情景,来不及判断落水者到底有无自救能力,他们在主观上抱着扶危救困的善良初衷,客观上冒着生命危险,付出了艰辛努力。即使在技术层面上,救人者的付出都是不必要的,但其向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大义伸出援手,其表现出的勇敢与高尚,难道不值得被救者赞赏和感激吗? 被救者对自救能力的夸耀,或许只是试图逃避道义上的感恩责任,抑或是担心救人者趁机索取好处。但是,如今救人者所需要的不过是一句感谢,被救者一味标榜自己拥有自救能力,显然无法消解救人者的伟大,也不可能换来其内心的真正平静和问心无愧。 在中国传统的道德中,对被助者的要求是“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落实到一个起码的社会共识上,便是被助者需承担应尽的感恩责任。退一步而言,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伦理,至少不能允许任何人轻易地挥霍道德善意,这就包括被助者不能轻易伤害助人者的感情。 每一次善举是否能获得善报,对于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尤为重要,拿冰冷话语浇灭救人者的热情,既为人不耻,也阻碍了善意的美好传递。说到底,真正的道德建立在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在这一点上,不能光靠道德本身,制度力量也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当道德“落水”,仅靠自身又“爬不上岸”,法律就应适时出手,挽狂澜于既倒。现在很多地方都出台了“保护好人”的法律法规,设立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基金,为好人撑腰,我们需要更多类似的制度探索。 文/段思平 |
关键词:落水者,自救,见义勇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