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污水罚款50万又是“罚酒三杯”
3月29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违规排污不拆除最高可罚百万,其中在饮水保护区设排污口最高罚50万元。(3月31日《山东商报》) 自今年初开始,因山东潍坊地下水污染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地下水污染问题的高度关注,国土部也于近日公布了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 正是在全社会对水源污染的关注之下,当地出台了所谓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排污的成本和代价,有助于遏制企业排污和保护水源。但是,从当前环保执法的实际状况角度说,尤其是从企业敢于排污,不断制造污染的根源上讲,企业在饮水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最高可以罚款50万元,无异于罚酒三杯,对保护水源和遏制水质污染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企业在饮水保护区偷设排污口,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偷排工业污水。可以说,当群众或执法部门发现企业偷设的排污口时,不管企业有没有正在偷排污水,都改变不了企业偷排污水的这个事实。因为,企业没有必要花钱设排污口“当摆设”。 正如很多人所言,企业敢于排污,主要原因就是目前企业偷排污水的违法成本太低。而现在济南规定只要发现偷设排污口就罚款,从本质上讲,还是延续过去的低处罚道路。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偷排可能面临50万元的罚款,可能迫使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排污口埋在地底下,逃避环保部门的执法。 所以,要遏制企业排污,保护水源,最可行的措施还是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笔者以为,只要发现企业在饮水保护区内偷设排污口,不管排污口的具体位置是在厂区之内,还是在厂外,都必须予以重罚,实行罚款最低标准,而不设最高标准。(何勇) |
关键词:排污口,保护区,地下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