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机构监管亟待走出“灰色地带”
捷信公司由捷信金融服务公司和担保公司组成,这两个公司的性质都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因此不能直接从事消费贷款,但作为金融服务的中介则没有限制。至于其收取的“服务费”和“担保费”,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难以界定其为“高收费”,但事实上已远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虽然《信托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允许信托公司开展信托贷款业务,且贷款范围没有做出明确限定,但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进行贷款,在发行信托计划时应明确其信托资金投向,且在期限上与信托贷款不存在期限错配。但若按照捷信发言人所说,消费贷款是信托公司发放的,那么很显然信托公司是先发行信托计划再确定信托资金投向,况且个人消费信贷期限长短不一,信托计划是难以与其期限匹配的。因此,该事件中消费贷款是否是由信托公司发放值得进一步证实,应引起相关监管部门关注。而事实上,银监会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居民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全国有四家消费金融公司正在试点,其中一家就是在天津成立的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捷信公司与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在实际运作中是什么关系,应进一步捋清。 该事件充分反映出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的乱象,究其根本,在于对民间金融机构缺乏统一完整的制度体系,加之监管缺失,导致一些民间机构打政策“擦边球”。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雷薇,本报记者李坚整理) |
关键词:机构,金融,公司,信托,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