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的市场拒绝唯我独尊式营销
1月15日,茅台集团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贵州省物价局介入调查茅台,我公司决定取消以前违反垄断法有关的营销政策,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茅台集团所谓的“违反垄断法有关的营销政策”,是指一个月前推出的“保价政策”——2012年12月18日,袁仁国在茅台经销商大会上明确提出:53度茅台零售价不能低于1519元/瓶,而团购价不能低于1400元/瓶。“经销商必须坚挺茅台价格,谁扰乱价格就取消谁。”董事长此番强硬表态之后,茅台还真的处罚了广西、重庆等地几家经销商。 严格执行产品“保价政策”,高举“鞭子”无情地抽打“不听话”的经销商,这种事不是一般生产厂家可以做的。由于长期处于买方市场,产品供不应求,催生了茅台“皇帝女不愁嫁”的优越感,而经销商则像被呼来喝去的丫环,与厂家完全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拥有生杀予夺的经济权力,茅台才有了君临天下、唯我独尊的脾气。 此一时彼一时,茅台今次的“保价政策”与两年前的“限价令”不可同日而语。两年之前,茅台一酒难求,价格坐上了喷气式飞机,一天一个价,为了遏制产品价格飙升茅台集团不得不向经销商发出“限价令”;今时今日,受经济增速放缓、“三公消费”禁喝高档酒、治“醉驾”以及塑化剂事件的影响,整个高端白酒销售不复往日盛景。在此情形下,茅台提出“保价政策”,防止价格体系失控,维护品牌声誉和企业利益,似乎合情合理,无可厚非,茅台也有这种底气。只是,这种唯我独尊的营销模式一不小心就顶到了法律的“天花板”。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文禁止“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茅台的“保价政策”及处罚经销商的行为,即使在非专业人士看来,其违法性也相当明显。法律人士还指出,如果厂家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商品,可能还会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规定。个别高档白酒企业显然难脱这种嫌疑,当然,要进行公平性认定显然不是一件易事。甚至于,当茅台被国家发改委调查的新闻传出后,同样执行“限价令”的另一家著名白酒企业仍无动于衷。 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茅台集团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作出快速反应和积极整改,表现出一家大企业应有的风度,堪当赞赏。但是,应该从中吸取教训的,决不仅是茅台集团。做大一家企业不容易,没有数十年苦心经营,茅台酒也不可能有今天的风光,需要细心呵护。正因如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注重经营策略、将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也不要忘记游戏规则,只有依法经营,步子才能更加稳健,才能走得更远。 |
关键词:茅台,反垄断法,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