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老赖”,失信黑名单纳入征信系统只是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11月15日新华网) 失信者“黑名单”是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加码的重要一步。不难想见,如果执行到位,“老赖”们必然会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多方面受限,以及不良信息在舆论及媒体倒逼之下,主动到人民法院履行法律义务。从法律来说,《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守约践诺,法之底线。 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人因手段成功或“意志坚定”,成功扮演着“法律白条”的角色,债权人也只能愤而无方。虽说天有不测风云,不否认在交易过程当中有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但这并不在此次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之列。从公布名单统计的分类来看,这些“老赖”大多在交易时主观意愿上就不想履行义务,因此,交易后不计后果耍赖毁约,才成为不当得利的招数。换言之,如果及早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把“老赖”拦在交易门槛之外,纠葛也许会少很多。 毕竟,法律是社会活动的最低准则,而诉讼也是公民维权的最后手段。如果在交易之初,债权人对对方的诚信度有比较客观的认识,债务人也对自身能力进行过合理评估,纠纷可能就会止歇于交易之前。这就需要制度设计在两个层面着力:一是构建好全方位的征信系统,法院不仅要与工商、交行、农行、中行、建行等银行合作,更要与征信中心、证监会等共享“黑名单”,在一切信用行为可能设计的领域,全面围堵失信者;二是市场交易中增加“信用额度”的门槛或环节,让契约与诚信成为市场规则的硬通货,把诚信规则纳入交易的明规则之内。 未雨绸缪好过亡羊补牢。只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审查,准确评估诚信,才能真正降低交易行为中“有钱不还”类民事纠纷的发生率,进而从源头上缓解司法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稳固社会秩序。(周子恒) |
关键词:失信黑名单,征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