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者“签字背书”当成制度化常态
10月21日,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在就中国铁建8.37亿招待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时表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对此事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国资委和中国铁建纪委书记分别在核查报告上签字背书报结果。 所谓“签字背书”,就是监管责任人要在核查报告上签名后上报,以利监督和责任的担当。“签字背书”的威慑力就在于它的“连带性”,如果事后被证明与事实不符,除了被监督者的责任之外,监督者的失察之责也要予以追究。 强调监督者的“签字背书”责任,是因为在现行的责任追究体制之下,监督者的责任追溯往往被忽视。试想,如果监督者能够在问题出现苗头时就尽到监督之责,小问题也不至于集腋成裘。 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个人便很难抵御不受约束的权力之诱惑,无数实例已经证实这一点。不少官员在东窗事发后反省时,都会提及“没人监督自己”的问题。这意味着让监督程序不虚置,在防范权力腐败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签字背书”的方式激活监督者的监督责任势在必行。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固然需要多措并举,但其中最重要的仍是权力的相互制衡。“签字背书”的做法会“倒逼”监督者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于“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监督生态中,如果“签字背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得到很好的落实,基于尽可能减轻自己“连带责任”的动力,太远的上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靠近,太软的同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变硬,太难的下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变易。 当监督者都为更好地开展监督较劲时,不合理的监督障碍自然会出现松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签字背书”的责任配置,应该不能只限于个案之中,更应该成为制度化权力监督体系的一部分,真正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志灵) |
关键词:监督者,签字背书,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