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公正之后 如何抚慰人心
“你们的案子公检法都有责任,我代表高院向你们道歉。”2日上午,浙江省高院对“萧山5青年冤案”作出最后审判,宣布撤销原判决,5青年两起抢劫杀人罪不成立。该案审判长在宣判后向陈建阳等5人表示道歉。 其实,光看罪名,就能大概知道这几人被定了多大的罪和可能的严酷惩罚,没错,一审几人被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不等的刑罚,上诉后变成4个死缓,1个无期,直至18年后的今天,浙江省高院平反昭雪。不管怎么样,迟到的正义终究是来了,否则,这5位青年进去,老年能否出来,还真的不好说。此案最终平反昭雪,倒也可以视为支持废除死刑的又一力证,至少在冤假错案不可避免的今天,“枪下留人”为平反留下了更大余地。当冤案已经铸就,一方面需要痛定思痛从根子上找问题,一方面,还有国家赔偿的问题需要探究——据报道,萧山此案5个人有提起国家赔偿的意向。是的,人生又能有几个18年?迟来的公正之后,法律又如何抚慰人心? 我们先来看看,蒙冤11年的佘祥林获得国家赔偿及生活补助90余万,而同样蒙冤11载的赵作海获得共计65万,近期的浙江叔侄案,当事人起先提出超过700万的国家赔偿,最终两人拿到221万…… 我们再看看另一组数据:江苏盐城一男子蹲8年冤狱仅获2.9万元国家赔偿;安徽周炳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是5万元;广东一男子入狱11年精神赔偿16万…… 这或许就是被冤的代价?又何以差距如此之大?当然,法律赔偿有严苛的标准,今年的和去年的可能就不一样,个案不同也属正常,但,这里也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这成为国家赔偿的一个分水岭,国家赔偿中从此有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今的国家赔偿可以分为两部分,“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前者比较明晰,今年5月份最高法也出台了最新的赔偿标准计算,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却弹性很大,有的多,有的少,没个“准谱”,像个猴皮筋,叫人捉摸不定。 换言之,面对一起国家赔偿,换算出大致的赔偿数额不难,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几何,谁也不敢轻易断言。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赵作海、佘祥林案中,因当时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最终以“生活补助”的名义的变相获赔。今天,当精神抚慰金名正言顺被确立后,赔偿的计算标准却依然模糊,由此造成的不公,也亟待修补。 对一个人来说,自由是无价的,但非得要换算成价值的时候,比如进行国家赔偿,起码应该是公平的、公正的,不能一个人因为媒体关注多,就价格高,就赔偿多,反之就少,这样很不公平。毕竟,能被关注的案件,只是一小部分。精神赔偿的弹性,实质上是法律在此间的弹性,法律弹性过大,就会影响公平、公正。某种意义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弹性之大,是一种“二次伤害”。(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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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抚慰金,精神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