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满意是司法公信第一标准
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人民法院须自我加压,强化主因意识、主角责任、主动作为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一道只能做好、只争朝夕的必答题。人民法院的人民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展开,人民满意是司法公信建设的第一标准,也是检验司法公信建设成效的唯一“标尺”。 司法公信的缺失,属一果多因,非一日之寒;司法公信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加强司法公信建设需要提升政治智慧,需要运用法治思维,需要搞好辩证指导,做到多维考量、多元思策、多措并举。 公正是人民法院的价值追求,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效率是司法审判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低效率的审判,会增加人民群众的诉累,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也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要下决心清理积压案件,别让老百姓打官司变成打“持久战”;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积压—清理—再积压”。 提升司法公信力就要坚持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保障,是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途径。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必须一律公开。司法公开是一种力量,它能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守秘密是一种责任,它能够让审判在缜密中从容。对此,法院要形成共识,法官当养成习惯。 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既要排除外界干扰,又要接受各界监督,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依法接受监督是审判权规范公正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强化法治意识,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历史经验充分表明,司法权和其他权力一样,失去制约监督就会出现滥用权力甚至产生腐败。滥用权力和腐败就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发生司法不廉、司法不公、损害司法公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在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失灵,外部监督乏力。要自觉接受监督,在监督之下依法行使司法权。当法官既要有勇气排除外界干扰,又要有底气接受各界监督。 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人民法院必须自我加压,强化主因意识、主角责任、主动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当务之急是要大力培育司法自信,通过自信赢得他信和公信。人民法院大力培育司法自信,应努力把人民法院自己该办的事儿办好,要向优化审判机制要自信,向扩大司法民主要自信,向推进法官职业化要自信。探索法官员额制度,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并实行任期制,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将审判权集中到优秀法官手中,为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缪蒂生近日谈司法公信力建设(孙健 何勇 缪蒂生) |
关键词:人民满意,公信力,人民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