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到庭的法律定位
近日,兰州市出台了《兰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据悉,该办法于6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下列7种行政诉讼案件,兰州市行政机关和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本机关本年度第一件开庭审理的一审案件;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社会关注程度高、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市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实施已有20多年的时间,但各地“民告官”诉案被告席上行政首长的缺席比例仍相当大,大多由委托的律师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民告官”仍让为官者感到有“三怕”,即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如沿海某市两级法院去年全年受理的250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中,竟然没有一名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 现在,有关“民告官”的新闻,总是能吸引人们的“眼球”,尤其是开庭时,行政首长如果能够到庭应诉更是能获得社会好评。近年来,广东深圳市、四川省德阳市、辽宁沈阳市、湖南长沙市都曾出台官员“到庭应诉”的制度,要求行政机关不论是哪个级别,出现行政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这些规定无一例外地赢得一片喝彩之声。有评论说,行政机关对于“民告官”案件的态度由最初的消极对待转变为积极参与,从到庭应诉人员的身份看,“一把手”的比例逐渐增多,说明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经从书本上逐渐落实到实践之中。不过,笔者在为官员出庭应诉制度叫好的同时,也深感其有可以商榷之处。 “一把手”出庭应诉应当说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也是行政机关应该倡导的一种做法。所谓“民告官”,实际上所告之人并非为官者个人,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按现行行诉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只要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举证等法定的程序,便无可指责。 应该说,行政首长能够亲自出庭应诉本身就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但我们也不能将“官不到庭”统统归结为行政机关对于百姓的藐视和对国法的不恭。 行政机关出庭和行政首长到庭应诉,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将不能亲自出庭的行政机关“一把手”一古脑划到“藐视”司法的一群之中,显然有失公允。时下,行政机关“一把手”是否到庭应诉之所以能够激起那么大反响,实际上是人们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法定义务的区别。 如果将行政首长不亲自到庭一概视为对法律的藐视,则是一种简单化的误解。一些地方相继推出官员“到庭应诉”的制度,要求行政机关的“一把手”积极出庭应诉,是尊重法律,努力提高行政水平的体现。但应当说明的是,要求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只是行政职责而并非是法律义务。“一把手”官员必须“出庭应诉”制度的地方,在“民告官”诉案中,如果仍有行政机关“一把手”不亲自到庭应诉,我们在作出评判时,确应厘清两者的区别。(吴学安) |
关键词:一把手,出庭应诉,行政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