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排除航空“诈弹”
近日多起飞机“诈弹”案全部告破,公安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在航空安全成为焦点的舆情下,公安部的通知既是对公众安全诉求的回应,也是一次有针对性的刑事执法动员。舆论讨论飞机“诈弹”案频发的原因,大多归咎于违法成本过低、惩罚力度不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上限最高可达15年,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多在5年以下量刑。资料显示,我国已有的相关判决案例中,最高判刑只有4年,所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这样的处罚显然与针对航空器犯罪的严重性不相匹配。 立法对犯罪行为的刑罚设计,主要是根据其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虽然行为人有时并无多大的犯罪主观恶性,也没有造成机毁人亡的极端危害后果,但对航空安全秩序构成了很大威胁,因而必须纳入犯罪体系。现行刑法在罪名上并未将针对飞机的犯罪单独突出,但这个一般性罪名的刑罚设计,我以为给惩治“诈弹”犯罪预留了空间。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关键不是从立法上寻求更具威慑力的罪名,而是要通过刑事执法织就一张严密的法网。 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个案的轻刑化处理看似实现了矫治和教育的功能,但在预防犯罪的一般社会功能上则失分较多。无论是选择较轻的刑罚还是降格为治安案件,都没有考虑到针对飞机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本身已构成了这一罪名的“严重”情节。即便是在直接的现实危害上,针对飞机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显然比针对商场的同类行为要严重得多。由于航空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刑事执法的严格程度也相应“水涨船高”。例如在美国纽约州,法院对于类似行为人甚至判处20年及至终身监禁的刑罚,经济赔偿或处罚也在几十万至上百万美元不等。 对刑事执法机关而言,法治的真正要义是不枉不纵,所谓严格执法也是在立法的范围内,就行为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建立起必然性联系。这种必然性排除了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能够为公众的秩序安全提供预期。因此,公安机关处在刑事执法的第一道工序,有责任严守刑事立案关卡,以始终如一的执法标准矗立起航空安全的法治屏障。对公众而言,则需要从中懂得一个浅显的道路:航空安全非儿戏。(兵临) |
关键词:飞机,诈弹,航空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