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一个人都形迹可疑
“先站住,包打开我看看是啥东西?”5月4日,河南郑州的刘先生和朋友当街被3名警察要求检查其电脑包,并要求刘先生证明电脑确为其所有,刘先生感觉隐私权受到侵犯。(6日《大河报》) 刘先生被查了个猝不及防,满肚子委屈,而我等看客也是倒吸一口凉气——这事要是摊在自己身上,保不齐也会惹来麻烦。 笔者以为,警察在大街上随意截查的做法很不妥。诚然,《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有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但是,人民警察的当场盘问和检查是有条件、有范围、有针对性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专门就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作出了说明: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据此,警察只能在相关活动中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如果某区域发生了盗窃、抢劫或其他犯罪活动,警察在该区域进行盘查是必要的;如果群众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举报,或者警察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对有关对象进行盘查是必要的;警察为了查办案件在车站、码头、机场、收费站、主要路口等场所对人员车辆进行检查也是必要的。可是警察在大街上随意进行无条件的检查则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试问,在大街上谁是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呢?如果警察凭长相或衣着打扮看人,则涉嫌歧视;如果警察把所有人都视为形迹可疑的人,想查就查,则是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 退一步讲,警察要求民众对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自证也违背举证逻辑。除非发生了某些纠纷或案件,否则,民众没有自证的义务。实际上,民众也往往难以自证——有很多物品大家都有,难以区别,难道大家为了应对警察不期而至的检查,都要给物品作个记号,或者随身携带发票? |
关键词:警察,检查,电脑包,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