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念权”案例不失为普法教育良机
日前,一起哥哥状告弟弟讨亡母“悼念权”的案件,在咸阳一棉社区公开审理,而且还向群众征求意见。哥哥张老大以其弟张老二侵犯其对亡母享有悼念治丧、亡故知情等权利,将弟弟告至法院。该案因原告拒绝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宣判。(4月29日《华商报》) 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原告诉称:2000年10月,其母亲因病住院期间,一直由他及家人予以照顾,弟弟张老二非但未尽照顾义务,还将母亲住院票据要走,报销3000余元用于自己生活,并掌管母亲经济,使他无法过问。2003年,张老大要求探望母亲,但张老二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始终未告知母亲状况。直到2011年5月,张老大才从厂里得知,母亲已于7年前(2004年)离开人世。因此,哥哥以弟弟侵犯其对母亲享有健康及亡故知情权、悼念丧葬权,将弟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张老二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人常说,各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张家目前难念的经,就在于老母过逝,哥哥却不知其葬身何处,甚至不知何日病殁。对谁来说,这都是一个十分尴尬难以接受的事实。“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这是我们时常见到的描摹人们无奈心理的句子,其中蕴含着复杂幽怨的情愫。现在,张老大不仅是“子欲养而亲不待”,而且是“肝肠寸断无处诉,黯然魂销心无着。睹物思人情更迫,无奈兄弟有隙罅”了。 以我笨想,张家兄弟二人,一定是在赡养母亲上出了问题,产生了十分对立的矛盾。这里,我无法对孰是孰非发表意见,因为作为“外人”我不知情。但是,这并不影响分清几个基本的是非原则。第一,作为老大,应该反思事态何以到了目前如此尴尬的境地,自己有没有失范失德失情失理的地方。但就算老大有百般不对,其母亲亡故治丧以及进行悼念,却是别人不能随意褫夺的权利。老二对此似乎也心知肚明,所以他才以此案超过时效为由,请求法庭驳回诉讼。故此,法庭对原告的这个权利,应该有宣示尊重地裁决。 第二,几乎天下所有“母亲”,都不会对自己孩子厚此薄彼,而会一视同仁。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孩子,都是娘身上掉下的肉,没有不悉心照顾倍加爱护的道理。反过来说,也没有愿意看到兄弟反目、姐妹为仇的母亲。即便哪个孩子身上,有过并不称心如意地举动。既然老大、老二都对母亲没有怨恨,而且似乎都很孝敬,那么就应知道,他们目前的关系,绝不是母亲想要看到的情形。从安抚母亲在天之灵考虑,从满足母亲生前心愿出发,哥哥弟弟,都不能走到反目为仇的地步。你们之间,纵然有千般理由万般借口,都不能干让母亲伤心的事情。如果那样,她若在天有灵,一定也会心灵不安的。 与亲情相比,金钱财产、物质利益,都是第二位的。正像一位老人所言:“一点矛盾算什么,一点钱又算什么,希望两兄弟看淡这些,亲情为大,和谐为上!”这也表达了笔者的愿望。 最后我想啰嗦一句,这起诉讼,是咸阳首例事关悼念权的案子,在全省全国,恐怕也不多见。因而更加具有示范标本的价值。渭城区法院能把这个案子的审理,由庄严的法庭移至社区广场,恐怕也是看到了其中蕴含的普法教育的意义。因此希望法院,在坚持独立办案原则的同时,不妨广泛宣讲案情,听取群众意见,让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更加富有启迪和教育的功能。 文/雷钟哲 |
关键词:悼念权,咸阳,普法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