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同命不同价”一再刺痛公众
连霍高速河南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善后事宜,再起波澜。 继2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有遇难者家属称,“官方说越早签赔偿协议,就能领到越多奖励”的新闻后,2月4日《大河报》给出了现场指挥部的最新消息: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先行垫付。 通读两则报道不难发现,在遇难者赔偿的问题上,当地相关部门出于“口径不一”等原因,闹出了从开始的“早签协议奖励多”,到最新消息的“按同一标准赔偿”的乌龙。 其实,类似的乌龙事件在不少地方时有发生。之前,不管是在征地拆迁,还是在其他事关民生利益的事情上,试图以“早签协议奖励多”作为诱惑或者要挟,一些地方都“屡试不爽”,甚至是乐此不疲。 以连霍高速河南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为例,如果不是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在视察事故现场时,对善后工作表示“关于赔偿问题,要统一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就高执行,千万不要分工人、农民,生命都是一样的”这样具体的要求,出现“同命不同价”也许就不是乌龙了。 其实,从法律层面而言,“同命不同价”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前不久,《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等关于“赔偿限额”的条款。也就是说,“早签协议奖励多”、“同命不同价赔偿”,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许存在的。 连霍高速河南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善后赔偿出现的“早签协议多奖励”措施,在舆论和公众的持续关注下,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该起事件最终得以纠偏。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类似的事件中,“同命同价”的赔偿模式,自然而然都能得到很好贯彻。即便是有《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在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城乡、地域、行业差别的“依据标准”的问题,依然会成为一些地方职能部门试图找寻的不平等赔偿的借口。 所以,要想终结“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模式对公众一而再的刺痛与伤害,除了要确保《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刚性执行,强调对“早签协议奖励多”的混淆视听进行严厉惩戒外,还要用更彻底的户籍改革,免除公众的忧虑。(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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