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层面评价同性恋者不妥
2月19日上午,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岁的小寒站在大门口捧着起诉书拍了张照。“要给自己留个纪念,因为今天要做一件大事。”小寒要起诉的对象是省民政厅。去年年底,他向民政部门咨询申请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被告知不能注册。因为对民政部门的答复不满,决定发起行政诉讼。目前,开福区法院已接受诉讼材料,将于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潇湘晨报》2月20日) 民政部门的答复主要有这几点:一是他申请的组织不属于四类直接登记的组织,要找业务主管单位;二是有关政策法规,保护的是异性婚姻,同性婚姻暂时不受保护;三是从社会道德层面而言,同性恋与社会主流不相容,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不过,根据《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申请登记,无须“挂靠”。同性恋社会组织旨在让同性恋者相互扶持、相互帮助,并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这一群体,减少社会歧视,带有公益性,应该可以视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可申请直接登记。 尽管目前的《婚姻法》只承认异性婚姻而不承认同性婚姻,但是,同性恋组织并不是要组织同性恋结婚,它不是以同性恋缔结婚姻条约为目的。以“同性婚姻暂时是不受保护的”为由而拒绝登记,缺少说服力。 还需要指出的是,同性恋与社会道德并无关系。道德只能作为判断一个人善恶的标准,而且,这种判断要基于这种行为对社会有危害,而且行为能为行为人所控制。同性恋首先是生理问题,绝大多数者是天生的性取向问题,并不是一个人在后天故意要造成的,你可以不喜欢他,但不能从道德层面来评价他。而且,同性恋本身并不会危害社会,不存在道德谴责的问题。 官方对同性恋群体不恰当的认知和态度,会加剧部分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误解和歧视,也会加剧部分同性恋者与社会的隔阂。另一个隐患是,如果同性恋者们缺乏正当的互助、沟通组织,还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在如何正确认知、理解和包容这个群体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做出表率。(杨涛) |
关键词:同性恋,社会道德,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