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最低消费”与价格放开不矛盾
“包间最低消费××元”、“禁止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将不能再用了。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并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根据该“办法”,最高可罚3万元。对此,一些餐饮业内人士称,物价部门规定餐饮业的价格全面放开,那么工商部门不应再出规定。(《京华时报》12月10日) 关于宾馆饭店设置“最低消费”等不合理的规定,被质疑甚至打官司维权已不是一起两起事件,但长久以来,这些现象不但没有被有效治理,而且还有蔓延之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除了经营者、社会人士,甚至连很多的工商、价格等执法部门也认为,“最低消费”等是市场自由行为,在物价放开的情况下“管理无据”。 毋庸置疑,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经营者具有自主定价的权力,工商、物价等市场监管部门,无权也不会再直接干预市场具体经营行为,如商品价格的制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就此撒手不管,相反监督部门从具体定价等经营事务退出后,着重点放在了市场规则的制定和维护上。 在宾馆饭店设定的“最低消费”、消毒费、筷子费等格式行为中,不管消费者需不需要、能不能够、愿不愿意消费,经营者都以自己事先固定的“定制”合同,要求消费者必须达到一定的消费金额,或额外付费,否则就强制按最低金额等收费,涉嫌违背违反公平、自愿、平等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最低价格、额外价格,即相对的高价。 经营者通过设置“最低消费”等条款,使自己能够事实上最大限度的获利,即建立在消费者利益受损基础之上的不正当“暴利”。因此,无论从主观意愿、实施过程还是最后结果看,经营者的“最低消费”等条款,都符合牟取暴利、霸王条款的有关界定和规定,理应受到限制和制止。 换句话说,认定商家“最低消费”等规定违法(规),与价格放开并不矛盾,它是在制定和维护市场经营规则,并不影响市场经营者具体商品的定价权,是对价格放开后法律空白的及时有效补充和完善,是法律赋予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北京工商对餐饮经营者“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格式行为予以霸王条款认定,是在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履职、促进餐饮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现。 何况,“最低消费”让消费者在不需要或不能够消费一定数量和金额的食物时,仍不得不消费超量的食物饮品等,毫无疑问是一种浪费。因此,无论从法律的规定还是反对浪费而言,工商、物价部门都有责任对相关宾馆饭店的“最低消费”等要求予以制止和制裁。(余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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