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制止“深圳最美90后”式炒作
26日,深圳一位名叫文芳的女孩因跪地给乞丐喂饭而爆红,随即被贴上“深圳最美90后”的标签被媒体大量报道。但是在27日,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部记者项男证实该行为是一场商业炒作。 随着网友和媒体的进一步发力,炒作此事件的幕后推动人也显露水面:石金泉。这可是我们的老熟人,其“成功策划案例”不说也罢。此君唯一一次栽倒是他在网络上转发并炒作流浪汉疑似强奸精神病女子的照片。虽然照片打了马赛克,但是警方认定其行为是散布别人隐私,对他进行了行政拘留。 此次“深圳最美90后”炒作事件引发了网友的出奇愤怒,谩骂石金泉的口水四溢。诚然,石金泉将爱心当做商品来炒作,会进一步将爱心变成稀缺资源,从而加剧社会的陌生与不信任。但是眼光不应仅仅停留于此,石金泉背后站立的是庞大的商业组织,此君借此炒作不过是为了散布伪装的商业信息。因此,在道德谩骂的狂热过后,我们应该思索:如何规约网络商业信息的发布?如何制止利用网络舆论谋取私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的行为? 当然,这两个问题的前置条件显而易见: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石金泉这样的商业炒作或者成名炒作的行为进行明确规约。目前,我国网络立法的集中诉求是网络信息安全,从去年年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热议,到人大常委会审议网络信息安全法案中可见一斑。遍寻能和石金泉网络炒作行为有关联的法律法规,如《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六条、《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一套用之,石金泉确定无疑能逍遥法外。 网络安全之中没有法外之地,当然,通过网络获取利益的行为空间中同样没有法外之地。为了让信息有序运行,公民获取信息便捷而又不迷惑,从而缩减社会交易成本,社会公共信息传播时刻要遵守透明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公共性的要求。公共信息要能被称作新闻,而商业信息则被定性为广告。国家有责任制定规则让网络上的公共信息和商业信息的制作与传播进入不同的轨道。 如英国为了贯彻2005年欧盟的《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于2008年5月8日通过了《不公平贸易消费者保护法》。如其中规定,经营者如在网络上植入广告,但隐而不言,可能被起诉犯罪。博客主在自己博客中植入广告信息,其真实身份为该商品的推销人,却伪装成消费者的,也被视为犯罪。 也如美国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广告推荐与见证的使用指南》(FTC′s 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and Testimonialsin Advertising)中也规定,广告主和推荐人之间如果存在物质利益关系,就必须将之公开。只不过和欧盟相比,美国对石金泉们的惩罚相对温和,主要是罚款。 由此,基于社会公共信息传播的要求与各个国家对网络信息监管的经验,法律监管石金泉类似炒作行为的核心是:将信息发布、传播过程中的利益关系透明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既然将利益关系透明化处理是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那么现在的吁求乃是中国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修改。不然,看着一个个石金泉蹦出来,法律却无能为力,只能淹以道德的口水,长此以往,恐怕会造成法律缺席而失信、道德疲软而滑坡的恶果。(温江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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