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有违市场公平
设置“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近年来,饭店、酒楼包房的“最低消费”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有观点认为,设置“最低消费”是餐饮企业经营自主权中“定价权”的具体体现。饭店、酒楼经营者是完全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天性,而提供包房并设置“最低消费”,也正是这一天性的表现。 现实生活中,由于节假日期间酒店“上座率高、翻台率低”,或者“讲排场、好面子”的风气,包房的确成为一种潜在的市场需求。于是,经营者的包房也就自然而然地随“行”入“市”,服务费、“最低消费”与市场行情一起“水涨船高”了。 笔者认为,允许设置“最低消费”,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首先,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禁止商家设定“最低消费”,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如今,商家“不约而同”地设置“最低消费”,便构成了附加不合理购买条件和“价格串通”。 其次,经营者行使定价权,还应以不侵犯利益相对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允许设置“最低消费”,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所涉及的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现实中,即便商家通过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进行了告知,也改变不了商家“单方”做出最低消费的规定,消费者“被动”接受商家规定的本质。这些声明和告示反而成为了“霸王条款”的证据。 因此,设定“最低消费”,有违公正。即刻叫停,才符合餐饮行业持续发展,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 |
关键词:经营者,公平交易权,市场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