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万元追责”如何落实?
2012年的最后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十八大召开之后,新班子向外界频显强力反腐形象。在全党全军全国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关键时刻,“两高”适时推出这一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可谓正当其时,获得社会各阶层一致好评。这是我国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人民群众拍手称赞。 近年来,面对生死存亡的反腐败工作,我们党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丝毫没有松懈,从上到下大批贪腐官员陆续落入法网,受到法纪严惩,充分说明我们党有能力、有决心、有办法消除党内腐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目标。可一直以来,我们的反腐工作是重打贪污受贿而轻治行贿人,这种一手硬一手软的治腐方法,也许正是腐败不能从源头上得到遏制和根除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的官场,一方面是有着几千年人情积淀和熟人社会传统的现实,贪污受贿的体制内恶风和整个社会的不良行贿,是反腐屡打不绝的两个大环境。任何一端松懈或走偏,反腐败工作便不会有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结果! 党的十八大将反腐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为完成新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我们必须依法深入细致地研究反腐,科学地找出腐败的规律,必须从腐败的成因和源头找出抑制其萌芽、生长、壮大直至“恶变”的应对之策。坚决打击受贿与行贿,堵住腐败的“入口”和“出口”,做到两手都要硬,这是反贪肃腐之关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中国特色的行之有效的预防与惩治腐败体系,才能有力地法治腐败,从严治党,取信于民,完成十八大制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行贿万元追责”,是件顺应民心的大好事,但此举如何落实到位,不成空谈,不为“画饼”,将考验我国纪检监察部门的反腐能力,检验各级司法机关的反腐智慧。 每一起受贿案件背后,都有或多或少的行贿者,他们将是这一新规的涉案嫌疑对象。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希望此司法解释生效后正在起诉审理尚未办结的受贿案件中的行贿人,能够本着坦白从宽的原则尽快投案自首,争取法律的从轻处理。对愿意主动举报并自首的行贿者,为有效打击腐败,司法机关定会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否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面对此振奋人心的司法解释,有人多余的担心,此项反腐新举的实施,会使反腐刑事案件大量增加,甚至会伤及无辜的“好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受贿行贿并案处理,绝不允许有漏网之鱼。对于那些被动行贿数额较小、未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未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一定会依法从轻处理。该司法解释打击的主要对象,是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贿者。 此项法律规定的施行,有可能使受贿者和行贿者迅速结成腐败同盟,而不利于反腐败案件的查办、侦破、公诉和审理工作,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提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我们绝不能让受贿者和行贿者形成利益捆绑,真正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为防止“受贿者收得更加放心”,我国有必要探索推行污点证人免罪制度,防止加重行贿者责任,为高效打击腐败解除后顾之忧。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相信,随着新形势下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加强和反腐“动真格”措施的实施,“两高”这一司法解释的及时跟进,必将对全党全国范围内的反腐败斗争产生巨大推动作用。依法遏制腐败多发势头,才是实现“三清”反腐倡廉目标之法治王道! |
关键词:行贿万元,追责,反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