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企业排污获刑”是一记警钟
放任企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最近,镇江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时任镇江市环保局新区环保分局局长的道路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刑8年。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宝林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刑1年半。(12月12日《扬子晚报》) 这两位环保官员被判刑,是两个罪名:“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虽然前罪只被判刑1年,而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名义给放任企业排污的环保官员定罪,也是一种并不多见的有罪判决。这对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具有现实的警示意义。它清楚地告诫我们,环境监管必须尽职尽责,否则可用国法来追究。 本案中的环境监管失职,主要内容是:发现辖区内存在偷排固体有害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后,并未按规定对固体有害废物采取清理、取样化验、排查偷倒企业等措施来制止;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固体有害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处理去向等检查不到位;对企业试生产期满后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违法生产不予以监督和查处,造成环境被严重污染。 尽管类似案情在同系统还不算最恶劣,但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名义为其定性量刑,却并不是“小题大做”--执法者失职就是违法犯罪。相反,体现了法律机关的执法监督严肃性,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而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对环境监管失职行为越是“小题大做”,越能起到敲山震虎的效果,让更多环境执法者紧张起来,尽职尽责起来。 其实,在我国各种领域的执法监督中,闹不大就不动真格的“传统恶习”由来已久,这就直接助长了包括执法者在内的一些违法犯罪者的侥幸心理,也直接降低了他们以身试法的成本,增添了其失职渎职或擅闯法律禁区的勇气。时下,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多发、密发,其中原因很多,如有的地方官员追求政绩、唯GDP论,对企业污染环境纵容与包庇。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境监察官员失职渎职。而环境监察官员失职渎职,又跟时下缺乏对执法者类似“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追究力度不够有关。 要保护好我们的环境,遏制企业违法排放,要靠两道防线:一是法律对企业构成威慑,二是环境监管官员善尽职守。因此,时下不光要加强对污染者的责任追究力度,更应该加大对环保执法者的责任追究力度。镇江市中级法院对放任企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官员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刑,这至少是一个有价值的开端。如果这样的追责越来越多,遏制企业违法排放、保护的环境的希望值就会越来越大。(张绪才) |
关键词:企业排污,监管失职罪,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