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案,不为任何因素干扰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没能及时纠错,或许与难以排除外部干扰密切相关 2003年5月,浙江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犯罪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10年后的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最终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二人无罪。 “张氏叔侄案”这一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提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从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角度,详尽阐述了错案预防机制。防范错案,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多管齐下,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形成强大的助力。 防范错案,首先应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事实证明,之所以出现“张氏叔侄案”等错案,主要原因就是侦查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因此,构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机制,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目前来说,应着力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审前控制。 同时,应该严格确保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张氏叔侄案”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真的没有发现问题吗?未必。为什么不能及时纠错呢?这或许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难以排除外部干扰相关。为了防范错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必须保持应有的守法自觉与司法自信,积极主动承担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强调办案依据,改进办案方式,不为法律之外的任何因素所干扰。 再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防范错案的又一重要举措。当事人是最清楚案件情况的人,也是最关注案件的人,一旦遭遇违法侦查行为,当事人的反抗最为强烈,应该给予其合法的权利救济渠道。目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构建了投诉处理机制,司法实践部门应当积极贯彻落实,保证救济渠道的畅通、有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就在于依法办案,这是防范错案的治本之策。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辩护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强化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等等。假如整个司法系统都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践行法律文本,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便会大大下降,公平正义必然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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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依法办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