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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医美应先留证,但监督责任不归个人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时本
2021-02-24 10: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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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福州市民张女士隆鼻引纠纷,维权4年未果,在福建省消委会调解下,近日此事以医美机构退还所有费用告终。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医疗美容消费需谨慎,消费前要查验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资质证明材料,仔细阅读合同,且合同必须加盖“医美机构”公章。术前要对手术部位拍照或录像,保存好就医期间的一切资料,所有就诊档案都必须自留一份。要保留好“医美”期间所有转账凭证、发票等票据,以及与医护人员往来的短信、微信记录。(2月23日《福州日报》)

  假如当地消委会缺乏替张女士维权的较真劲头,这个证据不足的陈年旧案就很容易变成积案。消委会做消费者的“娘家人”,积极替张女士维权,并对医美消费进行提醒,做法值得点赞,该提醒对消费者也很有指导意义。同时也要看到,消委会不是执法单位,而是替消费者维权的协调机构,所能做的或许也只有这些。

  然而,民众带着变美的美好愿意接受医美服务,本应是一件很愉快的事,却搞得像侦探或悬疑电影一样复杂,也会让人感到不是滋味。个人若没有做特工的潜质,都不敢走进医美机构了,只要一招不慎,比如查验资质不全面、阅读合同不仔细、拍照录像有遗漏、票据有遗失等,就可能给维权造成很大的困难,像张女士一样多年维权未果。

  对消费者的提醒内容,很多都属于执法监督范围内的事,只要做好了日常监督,消费者就不必自己劳神费力。比如,医美机构资质不合格,这可不是短时现象,日常监督查验早就应该发现问题。合同欺诈有套路,与其让消费者练就识别欺诈条款的火眼金睛,不如让执法人员对制式合同进行逐条审查。至于就诊档案,则更不应寄希望于消费者留证,即使消费者处处小心,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关键档案资料也难以获得,甚至根本无法获得。做好病历档案留存,是医美机构的职责,应通过规范管理,让医美机构尽到保全病历档案的责任。

  医美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医美机构属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医疗机构有多种严格的技术操作和管理规范,只要执法部门依法监管,医美机构依规提供服务,就不需要消费者个人查证、自排陷阱。倘若其他医疗机构也和医美机构一样,都要求患者时时查验证件、处处拍照或录像取证,则不仅难以保护好患者权益,而且必然会增加医患猜疑。

  医美机构在取证留痕和维权方面有别于其他医疗机构,本身就是对医美机构监督不到位的体现。医美人才整体数量不足,更容易导致医美机构从业人员资质不全,生活美容与医学美容易混淆,让一些机构更易浑水摸鱼,医美机构隐蔽性强、从业人员流动性大,这些原因导致医美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相比,监督的难度更大,但难度再大,监督责任也主要属于机构而非个人。

  因此,消委会对消费者的善意提醒,也是对执法部门的期待。以强化监督为主,以个人提高警惕等为辅,才是治理医美乱象的正确次序。(时本)

关键词:医美,留证,监督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