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真相“死循环”,司法须纵深改革
壮年到白头,河南农民李怀亮走出看守所,用了近12年。而且,相较此前一些个案的当事人,这还是幸运的。日前,因涉嫌奸杀幼女被羁押了近12年的李怀亮,在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三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近日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法治周末》援引平顶山政法人士说法,法院的判决打破了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的潜规则。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这是李怀亮被宣判无罪之后,平顶山中院院长对判决结果所坚持刑法原则的表述,这同时也是上世纪90年代就被法典所明确的核心法治原则。但不光李怀亮案,不少错案乃至冤案之所以出现,其原因往往也会被归结到无罪推定原则未有效实施上。在此背后,则是刑事案件的侦、控、审各方,存在不同向度与层面的权力越位与职能缺位困境,且这一情况被制度性固化,并逐渐掺杂进许多部门利益、法外特权。 李怀亮在被羁押12年后获释,南都此前已就本案刊发社论,对案件疑点做过列举,从血型到脚印,矛盾重重,竟可以依犯罪嫌疑人的一份口供定案,并逐渐“充实”出所谓的其他证据。三次判决结果、三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此或能看到法院系统内部的纠结,但个中疑点却缘何不足以支撑“疑罪从无”原则的及时适用?媒体援引的当地政法人士说法,道出的内幕事实上亦属尽人皆知。 法律程序,司法构架,侦、控、审法定职能的区别分工,均围绕公平、正义与真相在设计和运转,这应当属于台面上的“明规则”。但案件从侦办开始往往便尽显粗糙,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基于某种被绑架和异化的“兄弟关系”,以及体制内的所谓“协调”,侦、控、审这原本应当相互监督、制衡的关键三方,该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的时候却严重失职,不该干涉个案侦办的部门却习惯性权力越位,对正常的司法流程干涉、指导、批示、协调。让真相与正义成为奢侈品,此为个案困厄的第一重“死循环”。 另一方面,在个案经年无法给出真相的前提下,被害人家属所遭受的精神摧残,已经不仅在于正义无以寻找,还在于因为办案机关从一开始的各种错误(包括刑讯逼供,也包括对关键证据、线索未第一时间查证、固定),以及流程中对办案错误的遮掩,控审等“兄弟单位”暧昧、无原则的加持,强化了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十恶不赦、罪有应得的认定,最终无法自拔。再通过信访给法院增加压力,进而由第一重“死循环”的各方循例启动维稳逻辑,疑点重重的案件无法“疑罪从无”,同时也导致关键证据灭失、真凶无法锁定,这应当是司法困厄进入社会治理框架后的第二重“死循环”。 李怀亮被羁押近12年后才被“疑罪从无”,公民的清白与自由在刑案疑点无法排除之下被牺牲,司法该给其怎样的公平?被害人家属在错误办案行为、异化司法流程误导下,心绪难平,而且至今(甚至可能永远)看不到真凶落网,司法又如何还其起码的正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副院长沈德咏等在不同场合声言,要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保障律师辩护权、“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同期,中央政法委也频频表态,“改革司法权力运行体制”,力推政法工作“法治化”,“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学者认为此系政法委回归“不具体过问案子”改革的积极方向(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 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而确保正义实现的司法流程各端,无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能,是导致真相困在“死循环”中难以自拔的根源所在。这些道理,从不缺乏个案的印证,一桩桩一件件,也不再继续需要悲怆个案为之反复验证。改变某种幸运式不可预期的正义,实现及时、完整的法律公平,司法改革的纵深推进,需要大气魄的强势而为。
|
关键词:死循环,疑罪从无,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