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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童眼睛被塞纸片,学校“赶走”欺凌者就行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舒圣祥
2019-11-19 17: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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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安徽)

  河南禹州大涧学校7岁的二年级女生小花“眼睛被塞纸片”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据悉,事发后,向小花眼睛里塞纸片的小刚已被“赶出”学校,只能转校,目前已不在该校就读。对于有无将小刚“赶出”学校,大涧学校校长王尚普称:“现在调查组正在调查,不接受采访。” 

  校园欺凌事件,最近一再刺痛公众神经。才小学二年级的孩子,不过七八岁的年龄,竟作出如此残忍之事,让人感到心痛又惋惜。对此,该校校长第一时间作出回应,称这是“小孩子间的玩闹,没有恶意”。这种“闹着玩”的说法,过于不负责任,无法让人接受。

  教育者和管理者的放任,是比校园欺凌更可怕的事。在该事件中涉事者毕竟年幼,教育者却必须担负起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而且,所有校园欺凌事件都不可能突然出现,很多苗头现象早就有了,只不过学校未曾予以足够重视,导致造成更严重后果。“眼睛被塞纸片”事件,是长时间持续发生的,涉事学校干预缺位显然无法与之撇清干系。

  对于“闹着玩”的说法,当初一些人可能会想,校长这么说,可能是为了保护施暴的学生吧?毕竟还是七八岁的孩子。

  但现在看来,这样的猜想也是错误且多余,因为学校转身就把小刚给“赶出”了学校,并没有任何要保护自己学生的意思。换言之,当初对媒体说“闹着玩”,与随即将学生“赶出”学校,所为的都是同一件事,公众从中读出的是“推卸责任”的意味。

  身为教育工作者,保护学生是其天职。首先是要保护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杜绝校园欺凌之类现象。同时,对于同样是学生的施暴者,也要有“治病救人”的人文关怀,通过有效的教育方式,尽力让他们迷途知返,而不应该不把责任推给“问题学生”、其他学校甚至社会。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孩子的权利,也是学校的义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意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可能很多人觉得,将这样的“问题学生”开除,未曾不是“快事一桩”,但在法治社会,首先必须讲法。更何况,如果面对所谓“问题学生”,学校都使出开除这一招,非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会把真正的问题扩大化。

  雨果为什么会说“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放牛班的春天》之类的电影为何如此感人?要发挥教育的力量,首先要有敢于担责、愿意担责的教育工作者。对比之下,新闻中的学校,管理工作可谓进退失据,小女孩被屡次伤害,以及小男孩被“赶出”学校,都是教育失责的表现。

  校园欺凌绝不是“闹着玩”,与此同时,学校教育也绝不是将“问题学生”“赶走”了之。

关键词:女童眼睛,纸片,欺凌者责任编辑:芦静